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今日(三月七日)在憲報刊登,為建造業工人設立一個強制性註冊制度而制定法規,以規管在建造工地工作的建造工人。

條例草案亦包括成立法定註冊管理局的條文,以執行條例和向建造工程的承辦商徵收徵款。有關草案將於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預料註冊制度可於條例草案通過後一年開始實施。

在制訂建議註冊制度的主要內容時,政府已廣泛諮詢建造業界的意見。實施建議註冊制度的目的包括:

* 透過評核建造業工人的技術水平和發出證明書,從而確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質素;

* 確保提供較可靠的建造業人力供應資料,以便進行人力策劃和培訓的工作;

* 透過立法確認建造業工人的技術水平,藉以提高他們的職業地位;

* 為工人提供明確的職業發展途徑,鼓勵工人尋求提升個人技術,從而培養優質建造文化;

* 有助打擊僱用非法勞工於建造工地工作;及

* 由於制度可提供工人進出工地的記錄,有助減少承建商和工人之間的勞資糾紛。

在建議註冊制度下,所有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建造工人都必須註冊。建造工人如持有技能測試證書或等同的資格,可申請註冊為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或註冊半熟練技工。其他工人只需具備與工作有關的簡單技術,便可申請註冊為註冊普通工人。

此條例草案亦容許業內的「老行尊」參加一項一次性安排的評核面試,若能通過面試,便可申請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其地工人若具有規定的工作經驗,但未持有相關資格以獲取註冊,亦可申請註冊為註冊熟練技工(臨時)或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註冊建造工人須每三年為註冊續期,並須在申請續期前,完成指定的短期發展課程。除相關條例指定外,申請續期的工人無須再接受技能測試。

若有工人不滿註冊管理局或註冊機構所作的決定,可透過覆核或上訴機制作出申訴。草案亦包括設立投訴委員會,以便處理有關對註冊工人的投訴。

工人在申請註冊或註冊續期時,須繳付小額的註冊費或續期費。至於建議註冊制度的其餘經費,則來自向建造工程所徵收的徵款。

二○○三年三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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