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二讀(只發中文)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草案》。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成立一個由建造業界代表組成的專責工作小組,着手研究為建造業工人實施註冊制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組認為實施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有利業界發展。註冊制度帶來的優點主要包括:

(a) 透過評核建造業工人的技術水平,確保建造工程的施工質素;及

(b) 提供較可靠的建造業人力供應資料,協助策劃人力需求和培訓工作。

政府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透過立法方式推行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

在建議的註冊制度下,所有在建造工地親自進行建造工作的工人都必須註冊。在敲定註冊制度的細節時,我們已明白必須盡可能避免因實施註冊制度對建造業帶來冲擊,特別是工人的就業。

建議的註冊制度規定,工人如具備規定工作經驗,但尚未持有相關資格以獲取註冊,可申請成為註冊臨時熟練技工或註冊臨時半熟練技工,以繼續在工地工作。他們可以利用三年的過渡時間,參加技能測試和接受再培訓。此外,條例草案亦提供一次性的安排,讓在業內具備十年或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老行尊」參加評核面試,在合格後便可申請註冊成為熟練技工。其他未能通過技能測試的工人,仍可申請註冊成為普通工人。因此,建議的註冊制度並不會令任何在職建造業工人失去工作。

為減輕建造業工人的負擔,政府建議向在香港承辦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徵費,用以資助註冊制度實施的開支。估計徵費率為0.03%。舉例來說,若建造工程的造價為壹百萬元,所需繳付的徵費是300元。由於所收取的款項甚低,對建造工程的造價應不會構成影響。因為有徵費的支持,工人的註冊費和續期費可維持在較低的水平。預料註冊費及續期費每3年為100元。如工人已持有相關的證書或牌照,費用更會降至50元。

我現在向議員介紹《條例草案》中的主要條文。

禁止

在建議的註冊制度下,建造業工人須根據個人的技術水平和工種類別取得註冊。草案第2部內的條文禁止未經註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

註冊管理局及其他委員會

條例第3部份列明註冊管理局的設立、組職和職權範圍。條文亦包括3個常設委員會的設立、組織和職能等事項。其中,建造業工人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檢討和評定註冊或續期的資格;建造業工人投訴委員會處理有關註冊建造業工人能力未符水平的投訴;而建造業工人覆核委員會則處理工人在不滿註冊管理局或註冊主任所作的決定時,而提出的覆核要求。

註冊的申請及相關事項

《條例草案》的第5部載有註冊主任的委任和職權等條文。此外,亦詳細列明註冊的申請和續期所需的要求和取消註冊等事宜。

投訴、覆核和上訴

《條例草案》的第6部指明在何種情況下,可對註冊建造業工人作出投訴,以及註冊管理局及建造業工人投訴委員會處理投訴的程序事項等。工人若不滿註冊管理局或註冊主任所作的決定,可根據草案第7部所載的覆核或上訴機制作出申訴。

總結

總括來說,實施註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優質的建造文化,從而改善建造工程質素,最終可以幫助本地建造業健康發展。條例草案確保建造業工人可以根據技術水平分類而取得註冊,並減少他們註冊及續期的負擔。更重要的是,條例草案並不會令任何在職工人因註冊制度的實施而失去工作。

我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使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得以早日實施。

多謝主席。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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