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貨斗事宜

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劉柔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有建築工程承辦商將一些用作盛載建築廢料的貨車車斗隨處放置在鬧市的行車路旁,甚至放在禁區範圍內,對交通及環境均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要求有關的承辦商在路旁擺放車斗時,須附設閃燈、照明系統或其他適當設施,使駕駛者在晚間或光線不足的情況下仍能察覺有車斗擺放在路旁,以保障行車安全;

(二) 會不會主動巡查上述車斗的擺放位置,確保為駕駛者預留足夠空間,以及防止車斗影響交通;及

(三) 鑑於現時處理上述車斗問題涉及地政總署、食物環境生署、環境保護署、路政署及運輸署等多個部門,政府會不會訂下指引,釐清該等部門的責任及分工安排;如果會,詳情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街道放置的貨車貨斗(業界俗稱為「環保斗」),一般是用來暫時存放在附近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料,然後運往堆填區傾倒。因此,貨斗的使用對裝修及建築行業來說,是有實際的需要。對公眾來說,使用這些貨斗可以避免建築廢料隨處放置,從而減少對環境生及交通的滋擾。貨斗擺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會超過兩至三天,所以對交通及行人帶來的不便是比較短暫的。如果貨斗對交通安全構成影響,政府便會即時作出處理。有見及此,在處理放置在街道上的貨斗這個問題,我們適宜採取一個務實和平衡的手法。

就主體質詢的三個部分,請容許我先回應問題的第三部分。

(一) 正如梁劉柔芬議員指出,可涉及處理貨斗問題的部門有多個,各自有可依據的法例和執法時的考慮。在街道上擺放貨斗是一個地區管理的問題,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統籌。行政長官在2005年的施政報告中承諾特區政府會加強地區工作,透過強化各區民政專員的角色和進一步發揮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統籌功能,在地區上提供跨部門服務,並提升在地區上解決問題的能力。

為了有效落實加強統籌各部門在地區的工作,民政事務局其後成立了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結合多個部門管理高層的力量,就共同關注的事務交換意見,以及解決需要不同部門攜手處理的地區管理問題。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已在本年初召開會議,而貨斗的問題亦在會議中提出討論和跟進。我相信這個強化部門合作的機制可發揮一定的效用。

(二)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我想告知本會地區行政督導委員會經討論後已決定由運輸署制定一套「環保斗」使用指引,讓業界遵守,目的是為了減少貨斗擺放在路旁對市民造成的滋擾,以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運輸署現正就指引內容諮詢有關業界,短期內會向業界正式發出該套指引。該套指引將會就「環保斗」的使用訂下安全措施,亦會回應到梁劉柔芬議員的關注。就「環保斗」的裝置及放置地點作出多個建議,當中包括在黑夜時間,須於每個「環保斗」上角附設黃色閃燈,或在周圍放置交通圓錐筒,並在其上設黃色閃燈作為防護等。當有關指引的措施實行後,「環保斗」對道路使用者所產生的問題應該可得到改善。

(三)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地政總署是負責管理政府土地及防止土地被非法佔用的部門。鑑於部門要有效運用資源,目前並無針對「環保斗」擺放的巡查行動。地政總署會派人巡查經常有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黑點,而前線警務人員於日常巡邏時亦會留意有沒有貨斗對其他公眾人士或車輛造成嚴重阻礙或即時危險。若有的話,警方會根據普通法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將貨斗即時移走。地政總署亦會就個別的投訴個案採取行動。如被投訴的貨斗對公眾人士或車輛不會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告示,給予貨斗物主一個工作天的時間移走貨斗。如果貨斗在指定時限後還沒有被移走,地政總署會安排承辦商移走有關的貨斗。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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