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就『立法會十題:外懸廣告招牌』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何鍾泰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懸掛於大廈外牆並伸出街外的廣告招牌(「外懸廣告招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大型外懸廣告招牌有何規管;

(二)如何處理屬於已結業店鋪卻沒有清拆的外懸廣告招牌;及

(三)現行法例就外懸廣告招牌從高處墮下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有何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三部份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十分重視招牌的安全,尤其是大型的外懸招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豎設廣告招牌屬於建築工程,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施工,才可展開工程。對於廣告招牌,包括大型的外懸廣告招牌,屋宇署有以下的規定及執法行動﹕

(a)就提交屋宇署審批的新建廣告招牌,屋宇署已制訂「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規定招牌伸建物的相距空間及位置,物料及結構安全等標準。其中的要求包括:

(i)   伸出街上的招牌的面積連支架不可超過四十平方米;
(ii)  招牌不得影響大廈的走火通道或樓梯;
(iii) 招牌不得阻礙或減少樓宇所需的天然光線及通風;
(iv)  外懸招牌不得伸越主建築界線4.2米以上或街道中間線1.5米範圍之內;
(v)   伸出行人道的招牌須距離地面最少3.5米;
(vi)  伸出街道行車線的招牌須距離地面最少5.8米;
(vii) 兩個毗鄰招牌連支架的側向距離須最少有2.4米;及
(viii)分別安裝於街道兩旁的相對招牌,兩者之間的淨距離須最少有3米。

為協助擬建廣告招牌的人士以合法及較便捷的程序興建符合安全標準的廣告招牌,屋宇署於二○○三年六月起實施快速處理審批招牌圖則的新措施,訂明審批程序應於三十天內完成。

(b)自二○○二年三月起,屋宇署委聘顧問公司,在48小時內進行視察有關興建中的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招牌)的投訴,以及在各區定期巡視及拍攝照片以作記錄。如發現有興建中或新豎設的大型違例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建築物條例》向有關人士發出清拆令,以遏止新建違例招牌的增長。屋宇署於二○○五年共清拆了29個新豎設的違例招牌。

(c)自二○○三年八月起,屋宇署在人流密集的地區進行巡查,針對現存的大型違例招牌進行有計劃的清拆行動。在二○○五年的清拆行動中,屋宇署共清拆了6個這些現存而面積超過四十平方米的大型違例招牌。

(二)屋宇署職員亦會往各區進行視察,如發現危險或棄置招牌,會引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這類招牌對公眾構成的威脅。區議會議員亦會協助將這類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屋宇署於二○○五年共清拆了1,597個有危險或棄置的招牌,其中1,383個為棄置招牌。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

(三)招牌擁有人有責任作適時維修,以確保招牌安全。而物業擁有人亦有責任確保其物業並沒有違例豎設的招牌。若招牌因失修而從高處墮下,招牌擁有人和招牌所在的物業擁有人均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例如就刑事責任方面,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此外,如廣告招牌在施工期間從高處墮下,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40(2B)(a)條,檢控有關工程的負責人。該條文訂明,與任何形式的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士,如其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三年。而因物體自建築物掉下而蒙受損失和傷害的人,可進行民事訴訟申索賠償。這屬於民事責任問題,須由法庭考慮多項因素後作出裁定誰應負上責任。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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