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就私人協約批地發言全文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有關容許以地契修訂的方式更改私人協約批地的土地用途的檢討的發言要點:

主席:

大部分發展作工商或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都是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出售。只有當具備充分理據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以及在切合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的特殊情況下,政府才會以私人協約方式直接批出土地作特定用途。我們必須強調,這種批地方式屬於特殊的批地種類,個案數目並不多。

所有以這種方式批出的土地,都須要通過嚴格的政策審核,經過透徹全面的考慮,以確保申請符合公眾利益。每一宗申請,最終都由行政會議把關,按每宗申請的情況逐一審批。我們認為相關的政策審核以及行政會議的最終審批權,已經可以確保每一宗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土地均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這幾十年來,香港無論在經濟、社會及民生方面,都經歷了很大的轉變。隨經濟轉型,市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以及城市建設發展,一些早年以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原來指定用途已經變得不合時宜,不再需要維持原有用途。假如承批人打算把這些批租地段改作其他用途,他們除了要向有關的決策局清楚證明當初的批地用途已過時之外,有關土地的原來用途亦已透過法定的城市規劃程序確定改作其他的用途以反映最新的規劃意向後,我們才會考慮有關的申請。每宗相關的申請都必須交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衡量公眾利益,視乎每宗申請的情況,作出全面的審核。當然,申請人還須要接受按十足市值繳付補價後,我們才會正式批准改變用途的申請。

容許私人協約形式批地擁有人申請把土地改變用途的政策由來已久,亦行之有效。過往,有很多大型的發展項目,例如鴨洲的海怡半島及紅磡的海逸豪園等,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這些發展不但可以及時配合社會發展和滿足社會對商住樓宇的需求,還取代了一些不再需要的設施例如油庫、發電站等,為附近的居民或已發展地區帶來生活環境的改善,亦加快整體的社會發展及市區重建步伐。

有建議認為政府應把規定用途已終止或縮減的私人協約土地先行收回然後公開拍賣。這個建議其實包括兩個不同的步驟。先談收回土地。當有明確證據顯示承批人違反有關終止規定土地用途的條款,而承批人又拒絕糾正有關情況時,我們會盡力去重收土地。但是基於尊重私人業權的大原則,如果承批人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向法庭提出申請,或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要求就重收土地給予寬免,政府必須等待冗長的相關程序完成,是否能夠成功收回土地然後把土地推出市場,實在不能完全肯定。例如,我們在2005年年中決定收回鴨洲一幅原來用作教學用途的地段。承批人已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目前這宗個案仍在處理中。由此可見,這種方法潛在不少困難,過程本身也可能曠日持久。結果是珍貴的土地長時間未能地盡其用,大大窒礙香港的可持續發展,對土地擁有人、政府和整個社會來說,這是一個三輸的局面。

我們也研究過其他兩種可能收回土地的方法,結果顯示沒有一種是實際可行的:

(一)第一種做法是引用有關土地收回條例,收回私人協約批地,但根據有關法例,除非有公眾利益的理由,包括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或土地的用途有礙實行有關的規劃意向,否則,我們並無法理依據收回土地。

(二)另一種做法是與承批人談判重收土地,但由於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在法律上與一般私人擁有的土地無異,政府絕不可以無償地收回土地。承批人一定會與政府就交回土地的代價不斷討價還價,而我們將難以預測這過程所涉及的時間。當然承批人也絕對有權拒絕交回土地,但這結果將也會是一個三輸的局面。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經詳細及慎重的檢討後決定維持現行的政策。

我和我的同事樂意回答議員的提問。多謝主席。

2006年3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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