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就『立法會二題:物業交易資訊的蒐集和發放』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回覆:

問題:

關於物業交易資訊的蒐集和發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就已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最終沒有完成的物業交易數目進行統計;若有,去年涉及的住宅物業單位總數和總值多少;若沒有,政府會不會進行有關統計,並定期公布沒有完成交易的個案數目及原因;

(二)現行法例有沒有條文針對以虛假的物業交易誤導市場的行為;若有,執法情況如何;若沒有,政府會不會考慮立法禁止這種行為;及

(三)為增加物業交易的透明度,會不會參考證券市場有關披露交易的規定,考慮要求發展商披露主要交易及與有關連人士進行的物業交易?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的物業市場發展成熟,物業交易按照自由市場的原則進行,買賣雙方均受合約約束,亦有相關的法例規管欺詐及失實陳述的行為。

就問題的三個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一般來說,每年在土地註冊處錄得的註冊正式買賣合約當中,超過九成沒有經過相關的臨時買賣合約註冊程序。此外,我們亦無法得悉臨時買賣合約的交易何時會完成或會否完成、以及未完成的原因。加上土地註冊處的有關數字並沒有住宅或非住宅的分項,所以我們未能提供當中有限資料內的住宅交易數目及其涉及的金額。基於上述原因,我們不會定期進行有關統計。

(二)為確保物業市場運作公平暢順,以虛假的物業交易誤導市場的欺詐或失實陳述的行為實不能容。在物業交易過程作出欺詐行為屬刑事罪行,違法者可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被檢控;而在民事方面,按照普通法,如失實陳述構成詐騙,可能需要因欺詐而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另外,依據《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如任何人作出失實陳述誘使另一人訂立合約,亦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以作出賠償。

警方在二零零三至二零零五年間就有關物業交易所涉及的詐騙行為,向47個涉案人作出了116宗起訴,其中成功在法庭審理並定罪的個案比例超過百分之九十。但這些數字是包含了不同類型的物業詐騙數字,例如騙取按揭、使用假文件等案件,而沒有細分至發放虛假物業成交數據的類別,故此我現在提供的警方檢控數字,是反映所有與物業詐騙有關的檢控,而不是單指涉及以虛假物業交易誤導市場的檢控數字。

(三)房地產市場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截然不同。證市場涉及上市公司,而每家上市公司的活動都可能影響投資大眾的利益。房地產交易與一般涉及商業合約的交易一樣,只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若交易出現糾紛可循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若涉及欺詐行為則可根據刑事法例進行檢控。此外,由於物業交易涉及買賣雙方簽訂的合約,在未得買方同意下強制要求發展商披露有關買家的資料未必可行。現時房地產市場的運作模式和透明度,足以保障置業人士和投資者的權益,故此我們認為並沒有理據強制要求任何一方自動向公眾披露其背景資料。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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