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就『立法會五題:在路旁擺放貨斗』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近年,不少建築工程承辦商在進行樓宇裝修或改建工程時,任意在附近路旁擺放貨車貨斗,暫時存放建築廢料。有投訴指這些貨斗阻礙交通、容易引致交通意外,而所載的泥塵和碎石亦容易污染環境及危害行人安全。關於這方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個有關部門每年接獲多少宗這類投訴、曾採取多少次執法行動和提出多少次檢控;又有多少人被定罪和受到甚麼懲處;及

(二) 自本會在2003年12月就貨斗任意擺放路旁提出質詢以來,政府有沒有推行新措施,改善有關情況;若有,新措施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街道或路旁放置的貨斗一般是用來暫時存放在附近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所產生的建築廢料,然後運往堆填區傾倒。這些貨斗擺放在街道或路旁對交通及行人的影響都是短暫的。對裝修及建造等行業來說,使用貨斗是有實際的需要。況且,使用這些貨斗可以避免將建築廢料擺放在街道上,減少對環境衞生及交通的滋擾。我就問題兩部份的答覆如下:

(一) 過去3年,地政總署接獲投訴及張貼《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1)條告示的數字如下:

年度 接獲投訴 張貼告示
──
────
────
2003
90
90
2004
154
162
2005
822
869

地政總署必須證明貨斗物主在張貼於貨斗上告示限期屆滿後仍不移走該貨斗,署方才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提出檢控。地政總署成功檢控4個非法擺放貨斗者,經法院裁定有罪,分別被判罰2000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過去三年共接獲154宗相關投訴。當中有部分與地政總署所收到的投訴相同,食環署經查實後已將投訴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跟進。而署方參與部門執行的聯合行動在去年共14次。

(二) 在2003年起,當局已透過相關部門的互相合作,處理貨斗隨街擺放的問題。若擺放在道路上的貨斗對附近交通情況及環境衞生產生較嚴重的影響,個案會於地區管理委員會討論。若有需要,該區的民政事務專員將統籌各有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運輸署、路政署、香港警務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安排聯合行動清理。各相關政府部門可根據下列條例賦與的權力,處理投訴:

(甲) 若未經許可將貨斗放置於政府土地上,地政總署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於此等貨斗上張貼不少於一天的告示,要求物主將貨斗移走,若物主於限期屆滿前不將貨斗移走,地政總署可沒收有關貨斗及檢控物主;

(乙) 若擺放於公眾街道上的貨斗令環境衞生惡化或防礙街道清潔工作,食環署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於此等貨斗上張貼不少於四小時的告示,要求物主將貨斗移走,若物主於限期屆滿前不將貨斗移走,食環署可移走有關貨斗;

(丙)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如在道路上或附近有任何妨礙或危及任何人的障礙物,路政署署長或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向該障礙物的負責人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要求他盡快移走障礙物。如該負責人沒有依照通知移走障礙物,路政署署長可安排移走障礙物,並向該負責人取回有關費用;及

(丁) 若擺放於公眾街道上的貨斗對路過的行人或車輛構成阻礙、不便或傷害,食環署或警務處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立即移除及沒收該等阻街的貨斗。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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