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就『立法會十七題:棄置招牌』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屋宇署及其他相關部門有否巡查全港各區,以確定各區被棄置招牌的數量、了解其狀況,以及評估其風險;若有,當局投放在巡查工作的資源和人手,以及現時各區被棄置招牌的數目及其風險;若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當局代業主清拆被棄置招牌的數目及所涉及公帑款額,以及成功追討清拆費用的個案數目;及

(三) 現時有何措施處理棄置招牌的問題,以保障市民安全及避免使用公帑代業主清拆棄置招牌;當局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是否足夠和有效,以及會否考慮設立招牌登記制度,以確保招牌擁有人承擔清拆招牌的責任?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政府十分重視招牌的安全問題。屋宇署定期於各區巡查招牌,以遏止違例招牌的豎立,並評估現存招牌的安全狀況。一旦發現危險或棄置招牌,屋宇署會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執法,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要求清拆有關招牌。而在緊急情況下,更會主動即時將危險招牌拆除,以消除這些招牌對公眾構成的即時或潛在危險,然後向有關招牌擁有者追討清拆的費用。

在過去五年,屋宇署共視察了約210,000個招牌,發出了約4600張「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而清拆了的危險或棄置招牌共約有8000個。

由於棄置招牌主要因商舖結業而產生,而有關情況會隨時間轉變,故此屋宇署未能提供各區被棄置招牌的準確數字。屋宇署會在定期巡查中評估招牌的安全狀況並留意是否有棄置招牌,然後跟進。

有關巡查招牌及跟進的工作屬屋宇署樓宇部區務小組的職責範圍,現時該小組的職員共有170多人。由於上述工作只是樓宇部眾多與樓宇安全及清拆僭建物有關工作的一部分,我們無法單就棄置招牌的巡查工作提供所涉及的資源和人手的資料。

(二) 在過去五年,由屋宇署代業主清拆的危險或棄置招牌有83個,涉及費用約為69萬元,而已經成功向招牌擁有者追討約50萬元。屋宇署會繼續追討餘款。每年的詳情列於附件。

(三) 如答案(一)所述,當屋宇署發現棄置或危險招牌,會引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向其擁有者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如招牌擁有者在收到通知的十四天內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工程,然後向招牌擁有者追討工程費用。

為盡快處理棄置招牌並增加成功查證招牌擁有者身份的機會,屋宇署與各區區議會保持緊密合作,由區議員協助將懷疑棄置或危險的招牌轉介屋宇署盡早跟進。以上的安排大致上運作良好和有效。

政府於2000年曾研究「招牌登記制度」的可行性。在探討有關建議的執行細節和分析各界意見時,我們留意到設立招牌登記制度會加重商戶和招牌擁有者的財政負擔,因為他們需要支付招牌登記和有關手續的各種費用。當時招牌登記制度建議的其中一環是提議徵收額外費用以成立基金,用作拆除棄置招牌之用。由於提議對負責任的招牌擁有者造成不公,而成立登記制度亦涉及龐大公帑,有關建議最終未有落實。

至於招牌的安全問題,我們認為最簡單有效的規管方法,是將招牌納入建築工程的監管制度內。現時招牌的建造工程與一般的建築工程受同一制度監管,須由註冊專業人士監督,並須於工程展開前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為同時提供一個簡單而合法的途徑去處理較小型招牌的安全問題,小型招牌會被納入擬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有關條例草案會在下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由於在擬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豎設招牌的工程須由註冊承建商進行,而申請人亦須向屋宇署提供其資料,故此小型工程制度將有助屋宇署日後確立招牌擁有者的身份,並跟進其責任,包括清拆招牌的責任。

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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