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就『立法會十九題:大廈外牆裝置』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多個購物熱點,包括旺角和銅鑼灣的某些大廈,其外牆均裝有大型電視屏幕或大型玻璃嵌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裝置是否須事先獲得政府某個或多個部門的批准才可安裝;

(二) 有關的機構及人士須否就上述裝置購買第三者保險;

(三) 過去3年,這類大型裝置曾否導致意外及傷亡;若有,所涉及的賠償為何及賠償責任誰屬;

(四) 有否評估該等裝置會否對為有關大廈購買第三者保險帶來影響;若有,評估的結果;及

(五) 過去3年,政府部門有否定期監察該等裝置;若有,有關的監察措施和結果?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部分,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 在樓宇建造玻璃嵌板外牆或於外牆安裝大型電視顯示屏,屬於《建築物條例》的管制範圍。業主須委聘認可人士,以及視乎需要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提交圖則予建築事務監督(監督)審批。有關大型電視顯示屏,監督會就其安裝位置,徵詢有關部門,包括地政署、路政署及運輸署的意見。

此外,業主亦須聘請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進行有關的安裝工程。

未經監督批准及同意而建造的大型電視顯示屏及玻璃嵌板外牆,均屬違例建築物,監督可以根據《建築物條例》,作出取締行動。

(二) 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而言,《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已增訂條文,規定所有法團須為有關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由於有關的實行細節尚須擬訂,這項條文尚未正式實施。

民政事務局已經草擬《2005年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訂明實施上述條文的細節,而規例草擬本已連同《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於2005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當有關規例實施後,大廈法團為公用部分所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將須涵蓋所有附屬或懸掛於建築物的公用部分的裝置。

(三) 過去三年,屋宇署沒有關乎大型破璃嵌板或大型電視顯示屏發生意外,而導致傷亡的記錄。

(四) 每間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服務和有關的條款都不相同。在決定是否接受投保及釐訂保險費時,一般會考慮單位數目、樓齡、結構,以及維修保養的狀況,包括是否有僭建物。由於每座大廈的情況都不同,故難以評估提問中所述裝置對購買第三者保險會否帶來影響。

(五) 屋宇署會定期巡查主要街道旁的違例建築工程,包括大型玻璃嵌板及大型電視屏幕。若發現此類違例建築物正在興建,屋宇署會即時作出取締行動。

在2005及2006年(至9月底),屋宇署分別發出了24及4張命令,要求清拆違例建造的大型玻璃嵌板及大型電視屏幕。

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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