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就『立法會一題:申請修訂地契』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俗稱“中巴”)早前向政府當局申請修訂地契,把一幅位於北角琴行街的土地的許可用途由員工宿舍改作商住樓宇用途。本年8月,政府與中巴就補地價款額達成協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中巴於1998年結束巴士業務以來,上述土地曾作哪些用途,是否一直空置;

(二) 鑒於中巴已結束巴士業務多年,政府為甚麼不收回該幅土地,讓有興趣的地產發展商競投;及

(三) 過去10年,當局批准了多少宗把社區或公用設施用地改為工商或住宅用地的申請;請列出每幅土地的地點、面積和原來用途、承批人名稱,以及補地價款額?

答覆:

主席女士:

  在我未回答問題前,讓我先向議員提供一些有關政府批出此類土地的政策和這幅土地的資料。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土地用作「工人房屋」的政策始於1948年,目的是要解決工人住屋問題,藉此於戰後幫助工業發展及應付當時的住屋需求。這些土地是以市值三分一的地價批予有關公司用作興建房屋供其員工及家屬作住宿用途。有關政策於1980年全面終止。期間共批出27幅土地作這類用途。 

  政府在1984年檢討此類土地用途,認為批出的「工人房屋」用地大部分未能盡用土地的發展潛力。經當時港督會同行政局考慮,決定容許這些土地的承批人可在符合下列四項原則下,申請修訂有關土地契約把物業重建發展,從而達至地盡其用:

(1) 承批人應有所準備,因應政府需要在重建方案內加入公共設施;

(2) 承批人須承擔安排遷置現有住戶的責任,有關安排須達致地政總署署長與勞工處處長滿意的水平;

(3) 修訂契約補價會按有關土地公開市值與「先前價值」的差額計算,而「先前價值」的計算方法則規定為有關土地作住宅用途的最新市值的三分之一;

(4) 批地安排會施加合適的建築規約,規約期會計及把有關土地騰空交出所需的時間。

  同時,地政總署署長獲當時港督會同行政局授權,根據上述既定的原則,處理「工人房屋」土地的契約修訂申請。截至目前為止,一共有18幅「工人房屋」用地,經上述程序獲地政總署署長同意批准修改地契及補地價,另有兩幅則歸還當局。

  中華汽車公司(中巴)員工宿舍地段坐落北角琴行街內地段7105號。這幅土地是於1954年批予中巴興建宿舍給其員工及家屬作住宿用途。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 中巴一直將該地段用作其公司員工及家屬作住宿用途直至2003年12月為止。中巴在2003年5月向政府提出修訂契約申請作重建用途。地政總署署長是根據1984年訂立的政策獲授權,按既定的原則,經考慮有關申請後,批准有關的土地契約修訂申請,讓該地段重建發展。

(三) 「社區或公用設施用地」是規劃上的概念,土地契約不會採用這樣的描述。地契條款會清楚列明許可的用途,例如本問題所述個案,地契只容許該地段用作員工宿舍之用。就琴行街地段同類個案而言,在過去10年,當局共批准了三宗原來批作「工人房屋」的土地以修訂土地契約方式改作其他用途。有關資料載於附件。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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