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精簡和加快現行的城市規劃程序;增加城規制度的透明度和公眾在城規過程中的參與;以及加強對新界鄉郊地區違例發展的管制。

  首先,我想向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和其他委員致謝。委員會先後舉行了25次會議,為條例草案的內容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和修訂建議,使條例草案更加完善。全賴各位的努力,使我們得以在立法會今年的會期結束之前,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正如涂謹申議員在報告中提到,法案委員會曾與14個代表團體會面,另外又收到公眾和有關團體提交的140多份意見書。因應公眾及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並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在以下時間,我會簡略介紹條例草案內的幾項重要建議及政府在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的主要修訂。

(a) 簡化制訂圖則和申請規劃許可的程序

  條例草案不少條文都與制訂圖則程序有關。就簡化程序和縮短時間方面,原本的建議包括統一圖則的展示期,由三個星期和兩個月統一改為一個月;簡化審議就草圖提出反對的程序,由現行的三個階段改為一個階段;以及縮短審議反對意見的期限,由九個月減至六個月。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法案委員會和大部分團體均認為,不論是制訂新圖或修訂圖則,都不可忽視公眾意見;另外,還須確立妥善的制訂圖則程序,讓公眾可從多方面得知有關資料和有機會參與。因此,我們建議把原來建議的單一階段聆訊程序,改為兩個階段聆訊程序,讓公眾有多一次機會就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所提的修訂建議提出反對。與現行的「三個階段」程序相比,擬議的「兩個階段」程序能夠在提供更多機會讓公眾參與以及簡化程序的目標之間取得平衡,並且獲得大部分代表團體接納和法案委員會的普遍支持。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簡化申請規劃許可的程序,包括採用簡化程序處理「輕微修訂」的申請。城規會將會訂出「輕微修訂」的清單,並會諮詢業界和相關團體,然後才在憲報登該清單。

(b) 提高規劃申請制度的透明度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公開透明,我很高興有關建議獲得大部分代表團體及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建議其中一項是要求申請規劃許可或修訂圖則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須通知土地擁有人或獲得他們的同意,讓土地擁有人有機會就該申請向城規會提交意見。由於這是全新的安排,為了讓申請人更清楚明白新規定的內容及如何履行有關的法定責任,在條例草案正式實施前,規劃署會與關注團體進一步商議,擬備詳細指引,供有關人士參考。

  條例草案亦建議由城規會公布所有規劃申請,讓公眾提出意見,以提高規劃制度的透明度。這項建議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普遍支持。委員會在討論相關條文的時候,也提出了一些其他的意見,進一步提高公眾諮詢工作的成效。因應議員所提出的意見,我們會與民政事務總署商議,透過行政措施去達到這個目的。例如考慮派人定期查看張貼在申請地點或其附近的公告通知,以盡量確保有關通知不會因為天氣或人為因素而受到破壞;以及向有關的區議會和地區委員會或鄉事委員會發出通知,讓他們能協助徵詢當區居民就個別規劃申請的意見。

  我們深信,新法例實施後,審批規劃申請程序的透明度會大大提高,公眾人士包括受影響的土地擁有人,均可在審批規劃申請的程序不會延誤的情況下,就規劃申請提出意見。新的程序容許審批規劃許可申請和修訂圖則申請的工作,分別在法定的兩個月和三個月期限內完成。

  此外,我們亦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內增訂一項條文,明文規定城規會須依據法例訂明的情況下進行公開會議,以進一步提高城規制度的透明度,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建議。

(c) 加強管制在新界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

  政府於一九九一年修訂《城市規劃條例》,把規劃管制範圍伸延至新界鄉郊地區,以處理貨櫃存放場及露天貯物用地迅速申延的問題。其後在執行上,發現由於一些漏洞,導致規劃署在檢控違例發展方面遇到困難。條例草案中的其中一項建議,就是要堵塞這些漏洞,改善執行規劃管制的成效和效率。

  我們知道露天貯物行業對這方面的建議存有一定的憂慮,業界人士亦曾向立法會表達他們的關注。但我必須強調,香港需要一套有效的管制法例,以妥善管理土地用途,從而保護本港鄉郊地區的環境。與此同時,我們深知業界對露天貯物及貨櫃後勤用地的需求殷切,所以,規劃署會繼續與業界商討,將更多合適的地點劃作露天貯物及貨櫃後勤用地,以滿足業界的需求。

  此外,條例草案原本建議修訂土地擁有人的定義,以包括祖堂司理。但在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就此建議收到很多新界組織的強烈反對,我們在了解過「祖堂」的實際運作情況後,認為新界團體所提出的憂慮和建議涉及「祖堂」的法律地位及司理的權責等基本問題,已超越本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由於這些問題相當複雜,政府有關當局需要再作深入及詳細研究。因此,我們建議收回條例草案內對「土地擁有人」定義的修訂。

  但我要強調一點,即使我們收回有關的修訂建議,亦不會影響規劃監督就違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規劃監督仍會根據以往的案例,處理相關的違例發展個案。

(d) 就規劃申請收取費用

  因應「用者自付」的大原則,我們建議向提出規劃申請者徵收費用。我們知道不少代表團體對收費表示關注,因此我們會進一步諮詢有關團體,並與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就收費建議作定案,然後以附屬法例方式將收費建議提交立法會審批。

第二階段的修訂

  在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不少議員及代表團體提到一些本條例草案未有涵蓋的問題,特別是一些關乎城規會的運作及組成的問題。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贊同政府提出分階段修訂城市規劃條例的方案,先處理一些具迫切性而又較少爭議的修訂建議,即是本條例草案內所包括的建議,好讓這些建議能於本立法年度內獲得通過並盡快生效。

  與此同時,因應議員的要求,我們已於今年一月的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第二階段修訂的內容進行討論。我們並打算在第一階段的修訂建議獲得通過後,就第二階段的修訂內容展開深入研究和廣泛諮詢。

總結

  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動議通過多項經法案委員會同意的修正建議。

  本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城市規劃工作和制度,將會更公開、更透明、更具效率。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提出的修正建議。

  多謝主席。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