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就『立法會第一題:「其他指定用途」土地』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於本年七月收到一宗申請,要求更改一幅位於鴨洲海旁的地段的規劃用途,由現時的「其他指定用途」註明「石油氣及石油製品轉運庫」改為「住宅(甲類)」。據悉,有不少附近居民反對該項建議的住宅發展項目。關於「其他指定用途」土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部門和城規會根據甚麼準則考慮把「其他指定用途」土地改劃為住宅或商業用途的申請;該等準則當中,「附近居民的反對意見」、「地段所在地區的休憩設施是否足夠」,以及「更改用途後的土地發展所帶來的額外道路交通負荷」等因素佔多少比重;

(二) 鑒於這類「其他指定用途」土地的地契通常有條款訂明,若有關土地已停止用作指定用途超過十二個月,政府可立即收回土地,當局在過去五年有否據此收回有關土地;及

(三) 目前有多少幅被規劃作「其他指定用途」的私人土地,是以換地方式或直接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以及該等土地的總面積?

答覆:

主席:

首先,我想提供問題所述地段的一些基本資料。該地段是鴨洲海旁地段第63號,是政府於一九八八年以換地形式批出的土地。按照換地條件的規定,該地段的准許用途為「石油產品分發及轉運處理中心及石油氣庫」,而根據有關分區規劃大綱圖,該地段劃定作「其他指定用途」(附註「石油氣及石油產品轉運站」)。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較早前曾收到就有關地段提出的改劃用途申請,不過,申請人其後要求押後審議該宗申請。故此該地段目前的用途,無論在規劃或者地契條款方面而言,均無任何改變。

就問題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會負責制定規劃圖則和審批個別計劃的規劃申請。在審議改劃土地用途申請時,城規會會全面考慮下述因素︰申請地點所屬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的發展原則、擬議發展對區內交通、環境、基礎設施、社區設施及休憩用地等可能帶來的影響。城規會亦會考慮地區人士的意見及徵詢有關政府部門的專業意見。每宗申請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城規會會審慎考慮上述因素,然後作出決定。

(二) 「其他指定用途」是規劃上的概念,土地契約不會採用這樣的描述。地契條款會清楚列明許可的用途,例如本問題所述個案,地契只容許該地段用作「石油產品分發及轉運處理中心及石油氣庫」。

過去五年,並無因違反停止使用指定用途而遭當局收回有關土地的個案。

(三) 由於檢索數據需時,我只能提供較為近期的資料。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為止,當局以換地或私人協約方式新批出而屬於規劃作「其他指定用途」的土地為二十八幅,涉及的總面積約為186萬平方米。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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