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油裝置牌照費及建築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的註冊費將會調整

  建築物條例下有關調整貯油裝置牌照費用及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和承建商註冊費用的兩條修訂規例於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刊憲。

  有關收費是依照「用者自付」的原則作出調整,以收回有關服務所需的全部成本。

  根據《2004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貯油裝置的發牌費和續牌年費將會由目前的五萬二千四百元,分別減至四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和二萬三千一百元。

  而《200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則建議對十七項與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岩土工程師和承建商有關的註冊費用作出調整,其中七項收費將會增加,加幅最高為百分之十二;另外十項收費將會減低,最大減幅達百分之八十。

  政府發言人解釋,收費得以建議調低是由於精簡了工作程序所致。

  在二○○四至○五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詞中,財政司司長指出政府有需要重新調整各項政府收費,而首先進行調整的是那些不直接影響民生或一般商業活動的收費。

  當局已根據二○○四至○五年度價格水平進行了成本計算工作,以檢討審批貯油裝置的發牌和續牌申請以及建築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的註冊申請的成本。

  發言人說:「屋宇署定期檢討審批有關申請牌照和註冊的工作程序,以達致精簡該程序以及令人力資源的需求減至最低。擬議的收費調整反映出效率已獲提高,令大部份的收費得以降低,而有七項收費建議則作輕微的上調。」

  他補充:「擬議的收費調高幅度對有關行業的從業人士的運作成本影響不大。我們亦曾諮詢業內有關的人士,他們並沒有對建議提出反對。」

  《2004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和《200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於今日刊憲後,將於二○○五年一月五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然後於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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