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3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以下為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03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3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精簡建築監管制度、提高有關樓宇安全標準、方便執法,以及改善對市民的服務。

精簡建築監管制度

  條例草案的最重要建議,是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目前,《建築物條例》的監管制度適用於所有私人建築工程,只有少數情況可以獲得豁免。即使是較小規模的工程,也須遵守《建築物條例》下所有與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定。

  我們認為,對建築工程的監管應該視乎工程的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而定。因此,我們建議增加一項比較簡單和規模較小的建築工程類別,即"小型工程",這包括樓宇內的樓梯、細小的輕質簷篷,以及大部分招牌。為配合新的監管制度,我們將訂定一個新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類別。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所須具備的資格和經驗,將會視乎工程的性質而定。

  實施小型工程制度,將可節省樓宇業主和建築業界的時間和費用。我們相信這有助樓宇業主在進行小型工程時遵守法例,同時確保小型工程符合規定,令公眾安全得到更佳保障。

  此外,為貫徹監管制度應與受監管事項相呼應的精神,我們建議增加註冊委員會內具備相關專門知識的成員,以便審核不同類別專門承建商的註冊申請。同樣地,我們建議規定岩土工程師必須註冊,並訂明岩土工程的勘測、設計和監督工作須由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註冊岩土工程師亦須為有關工作負上法律責任。

提高安全標準

  條例草案的另一建議是提高在樓宇安全方面的標準,現行法例並無規定樓宇發展項目須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鑑於這些通道的重要性,我們建議規定所有新建築物須設置符合特定設計和建造標準的緊急車輛通道,並授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維修和保養現有及新設緊急車輛通道的命令。在個別情況,例如有關建築物所在地區的地形令設置緊急車輛通道並不切實可行,則可豁免。

方便執法

  有效執法是保障建築物安全的不可或缺元素。條例草案在這方面有幾項建議。

  首先,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我們有時會難以確定須為違例建築工程負責任的業主,或有關物業已轉換業主時,須重新向業主追究責任。為更有效地執法,我們建議清楚界定清拆違例建築工程的責任誰屬。

  第二,為進一步鼓勵業主自行清拆違例建築工程,我們建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就違例建築工程發出警告通知,及把有關通知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如果業主糾正了警告通知所載的違規事項,監督可註銷有關登記。這項建議的另一項好處,是為物業的準買家提供保障,他們可透過查閱土地註冊處的記錄,得悉有關物業是否有違例建築工程。

  第三,我們建議修訂有關條文,把涉及不合規格或危險建築工程的嚴重罪行的最高罰款增加四至六倍,加強阻嚇作用。

  第四,如個別業主不肯合作,有時會導致立案法團難以遵守建築事務監督的命令。因此,我們建議訂明業主如阻礙業主立案法團,使其不能遵守法定命令,為樓宇的公用部分進行維修和清拆非法建築物或違例建築工程,可被當局檢控。這項修訂可讓立案法團較易遵守法定命令。

改善服務

  我們當然也不忘改善服務。為方便建築界專業人士的工作,我們建議按收回成本的原則,提供便捷的查閱和複印樓宇圖則和文件服務。我們亦建議延長認可人士等的註冊及續期年期,希望在提供方便的同時,亦能繼續確保專業水準得以維持。

結語

  主席,《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促進良好的樓宇設計和建築安全,使有關法例更切合現今社會的需要,從而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安全、健康和適意的環境,長遠而言亦有利本港的持續發展。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此條例草案,以便能盡快通過成為法例。

  多謝主席。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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