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上劉漢銓議員就『立法會第五題:在政府土地擺放貨斗』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漢銓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據報,全港每日最少有一百個裝載垃圾的貨車貨斗隨街擺放,既阻塞交通,危害行車及行人安全,亦污染環境。地政總署指出,在政府土地擺放貨斗須事先獲得該署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除了地政總署之外,負責監管道路交通、環境生及道路建設等範疇的其他政府部門,有否監管擺放在行車道或行人路的貨斗;若有,監管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於街上擺放貨斗的申請總數,以及檢控未獲批准而在街上擺放貨斗的總人數;若當局沒有提出檢控,原因是甚麼;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將未獲批准而在街上擺放貨斗視為違例停放車輛、亂拋垃圾,或阻塞通道,以便警務處、食物環境生署或相關部門可檢控有關貨斗的擁有人?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街道或路旁放置的貨斗一般是用來暫時儲存在附近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所產生的建築廢料,然後運往堆填區傾倒。這些貨斗擺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會超過二至三天,所以對交通及行人的影響都是比較短暫。對裝修及建造等行業來說,使用貨斗是有實際的需要。況且使用這些貨斗可以避免將建築廢料亂放在街道上,減少對環境生及交通的滋擾。現時貨斗隨街擺放的問題,主要是透過各區的街道管理機制加以處理。

我就問題三部份的答覆如下:

(一) 現時並無特定法例處理貨斗隨街擺放的情況。一般來說,有關部門可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來處理這些可被列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該條例廣泛地涵蓋所有未經批准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包括隨街擺放的貨斗。根據該條例第4條,地政總署可發出許可證給使用政府土地放置物件的人士。而根據同一條例第6(1)條張貼通知,飭令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該土地。地政總署一般給予貨斗物主一個工作天的時間,將阻街的貨斗移走。

  假如放置在街道或路旁的貨斗產生環境生問題,食物環境生署可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條及127條,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飭令他們在指定的時間內減除該等妨擾事故。如貨斗阻礙清潔工人清掃街道,食物環境生署會根據上述條例第22條,通知物主在指定的時限內將貨斗移走。

  此外,任何人士在街道上擺放物品(包括貨斗)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警方會視乎當時情況,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 4A條 及第32條採取適當行動。

(二) 過去三年地政總署並無接獲在街上擺放貨斗的申請。各部門收到貨斗隨街擺放的投訴如下:

    地政總署        218宗 

    食物環境生署      82宗

    警務處         並無紀錄

    運輸署         並無紀錄

    路政處         並無紀錄

  過去三年,各區地政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1)條,共張貼了二百一十八張告示。大部份貨斗物主都在限期前移走有關貨斗;而餘下的貨斗,因未能找到其物主,當區地政處已安排把貨斗移走和充公。

(三) 擺放在街上的貨斗,並不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有關車輛的法例定義,所以一般不能列作違例停泊車輛去處理。正如上文所述,貨斗隨街擺放的情況,是透過各區的街道管理機制去處理。各有關部門曾於上月就街道管理問題舉行會議,並討論怎樣更有效處理貨斗隨街擺放的情況。假如日後有關部門接獲投訴,會首先交由警方評估是否屬緊急和嚴重影響交通的情況,若然則警方會進行執法行動把貨斗移走。

  若貨斗並無阻塞交通,警方會通知當區地政處。地政處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張貼告示,給予貨斗物主一個工作天的時間移走貨斗。若貨斗在指定限期後還沒有被移走,地政處會安排承辦商移走有關貨斗,務求在三個工作天內妥善處理有關問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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