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十題:市區重建局以財政自給為長遠目標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在擬備其業務綱領時,須遵循由規劃地政局局長制訂的《市區重建策略》(《策略》)。《策略》的《規劃參數和財務指引》訂明市建局須按商業原則運作;但據報市建局的首個五年發展計劃所涉及的重建項目,尤其是土地發展公司未完成的二十五個重建項目,預計大部分會出現財政虧損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商業原則有否規定市建局須透過重建項目賺取利潤﹔若然,在預計多個重建項目出現財政虧損的情況下,市建局如何符合須按商業原則運作的規定;及

(二) 市建局如何能夠在按商業原則運作的前提下,達致《策略》所定的保存文物古蹟及保留地區歷史特色的目標?

答覆:

主席女士:

  《市區重建策略》的《規劃參數和財務指引》附件訂明,市區重建局在進行個別重建項目時,須按商業原則運作。該附件亦訂明,市建局如擬進行財政上預計不可行的重建項目,須在有關項目開始實施前,先行徵得財政司司長批准。上述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市建局能有足夠的資源推行個別項目,以及不會承擔過高的業務風險。

  市建局須按商業原則運作,不等於市建局不可以推行任何預計將無利可圖的項目,而是指市建局須以應有的謹慎和盡其應盡的努力處理其財政。我們並不是要市建局牟利,但市建局應以能夠財政自給為其長遠目標。

  《市區重建策略》訂明,市建局應保存重建項目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物。在符合商業原則的情況下,市建局可以利用有關項目內重建部分的利潤,補貼保存文物古蹟的開支。

  政府正在考慮引入一項轉移發展權益計劃,以保存歷史建築物和文物古蹟區。倘若該計劃得以落實,市建局將可把保存文物古蹟項目餘下未用的發展權益,轉移至該局在同一或相連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範圍內,而土地用途相同的重建項目。

二○○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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