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八題:補地價及獲豁免補地價事宜

  以下為今日(七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地產發展商就發展項目向當局申請釐定補地價及獲豁免補地價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01年9月當局宣布暫停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至本年6月期間,地產發展商就發展項目向當局申請釐定補地價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申請的詳情,包括土地面積和所在地區,以及當局所釐定的補地價金額;

(二) 該等申請個案數目及詳情,與之前5個財政年度每年同期的申請情況比較為何;

(三) 自當局在2001年2月發出《環保及創新的樓宇聯合作業備考》以來,獲批准豁免計算入《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總樓面面積,因而無須繳付地價的環保設施的面積總和為何;並請列出每宗獲批個案的發展項目名稱、發展商、環保設施的類別、獲豁免的面積,以及這些豁免面積的估計地價;及

(四) 據悉有發展商把獲豁免地價的一些環保設施的面積計算入住宅單位的建築面積,並按此面積計算單位售價,從而增加售樓利潤,當局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恰當;若評估為恰當,原因為何;若沒有評估,理由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六月期間,就修訂契約、換地或增批地段作住宅發展申請評估土地補價的已處理個案共有109宗,有關詳情載於附件A

(二)上述期間的個案數目與對上五年同期的比較,載於附件B

(三)環保設施的面積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目的是鼓勵發展商興建居住環境更佳的樓宇。自二○○一年二月發出有關環保及創新樓宇的《聯合作業備考》以來,屋宇署已批准97個包括環保設施的發展項目,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豁免計算的總樓面面積達114 261平方米。這些發展項目詳載於附件C。除發展項目所在地點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當局並無規定發展商提交發展項目的名稱。

根據現行土地行政政策,如果修訂契約令土地價值上升,發展商便須支付土地補價,即使根據《建築物條例》獲豁免計算總樓面面積亦不例外。環保設施並無獲豁免土地補價;環保及創新樓宇《聯合作業備考》的有關規定,並無偏離上述土地行政政策。不過,如果有關環保設施並無令土地價值上升,則無須支付土地補價。某些環保及創新樓宇設施,例如公用走廊或郵件派遞室,由於並無令土地價值上升,因此發展商無須為這些設施支付土地補價。

(四) 我們注意到部分發展商把若干環保設施的面積計入單位的可供出售面積內。有關環保及創新樓宇的《聯合作業備考第二號》規定,這些發展商必須在售樓說明書內,清楚列明已包括環保設施的用途和獲豁免計算的總樓面面積,並須將一份售樓說明書存放於屋宇署作為紀錄。置業人士應知悉有關物業所包括的環保設施,因此可在知情下選擇是否購買有關物業。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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