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六題:翠竹花園氣體爆炸事件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三十日,翠竹花園發生一宗氣體爆炸並引致大火的嚴重事故,警方在火警撲滅後臨時封閉整幢樓宇,等待屋宇署派員檢查樓宇結構是否安全。本人目睹屋宇署人員在晚上九時(即事發後六小時)才抵達現場,而且據悉他們及現場最高級的警務人員均不屬已獲授權簽發樓宇封閉令的職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屋宇署人員在事發後六小時才抵達現場的原因;

(二) 屋宇署及警方為何沒有派遣獲授權簽發相關命令的高級人員前往現場,以免善後工作受到阻延;及

(三) 當日哪個部門負責現場的協調和統籌工作;當局決定由哪個部門統籌這類突發事件的既定機制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7條,建築物封閉令是由法庭簽發的。在這次翠竹花園事件中,法庭並無簽發建築物封閉令。

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屋宇署的當值人員於十月三十日下午七時四十六分接獲警方通知,要求屋宇署派員前往現場視察有關樓宇。該名當值人員於下午九時二十一分抵達現場。

(二) 一般來說,在接獲可能影響樓宇安全的緊急事件報告後,屋宇署便會派專業當值人員到達現場,就樓宇安全狀況進行評估。

在這次翠竹花園事件中,當屋宇署的當值人員抵達現場時,警方已採取行動,暫時撤離整座樓宇的居民。屋宇署的當值人員經勘察受影響樓宇後認為樓宇整體結構並沒有危險,但受較大影響的十四、十五及十六樓,則需要更深入勘察和評估,以確定是否有局部的結構問題。翌日早上,屋宇署再派員作詳細檢查,証實該三層樓的結構安全沒有問題。

所有屋宇署的當值人員,都擁有足夠的專業資格和經驗在現場處理有關的緊急事項。因此並不涉及職級不符的問題。

至於警方的行動方面,按照《火警調查條例》(第12章)第2條,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接收發生火警的處所,並派出警務人員看守該處所,直至裁判官根據同一條例第6A條發出書面令解封為止。上述權力只應在火警起因不明或可疑時才行使,即懷疑有縱火成分或涉及其他刑事罪行,或者是初步調查後無法確定起因的時候。

  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警務處慈雲山分區指揮官(警司職級)在事發後隨即趕抵現場,並下令因火警起因有可疑,一俟消防處完成工作,即根據《火警調查條例》第2條派出警務人員看守該處所(只局限於翠竹花園第二座十五樓)以作調查。警方更於完成現場調查工作後, 立刻根據《火警調查條例》第6A條向裁判官申請解封令,而該令亦於二○○二年十一月二日中午發出。

(三) 在此事件中,消防處負責在現場搶救被困人士、撲救火勢及在現場為傷者進行急救﹔而警方則負責人群及交通控制,協助將傷者送往醫院及在受影響地方維持治安。在整件事件中,警方與消防處及黃大仙民政事務處保持密切聯繫。

民政事務總署負責統籌在嚴重緊急事故現場設立跨部門援助站,提供緊急援助。在氣體爆炸事件發生當日,黃大仙民政事務處馬上在現場設立了跨部門援助站,為受影響的居民登記以及提供援助,並設立電話熱線,解答市民查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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