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四題:私人會所地租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報道指香港有多間成立已久的私人會所向政府繳付遠低於市值的地租,而此等會所透過訂定嚴格的入會資格或收取高昂的會費,謝絕普羅市民入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港現時有多少間私人會所繳付低於市值的地租;每間此等會所的名稱、地點、會員人數、入會資格,以及每年或每月向政府繳付的實際地租金額為何;如按市值計算,每間會所每年或每月應繳付多少地租;

(二) 當局以何準則決定那些私人會所可繳付低於市值的地租;

(三) 有多少間會所的批地契約訂明經營者須應要求,容許政府在其處所內舉辦活動;政府在過去三年曾否行使此項權利;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檢討容許私人會所繳付低於市值的地租的政策;若會,檢討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政府的現行政策,是就續期的土地契約收取的地租,每年為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這政策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實施,適用於所有土地契約,包括批給私人康樂組織或會所的契約。

  在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簽訂的各類土地契約,當中訂明的地租可因簽訂契約的時間和土地用途性質而有所分別,其金額為簽訂租約之時的適當水平。如果這些一九八五年前批出的契約在期滿時獲政府批准續期,便須按照新規定的水平繳付地租,即每年為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基於上述安排,私人會所繳付低於市值的地租的情況並不存在。

(三) 目前,本港約有六十四份康樂用地契約訂有條款,容許主管當局按需要要求承批人借出場地,供學校、青年團體、政府部門或訪港體育隊伍舉行體育及類似活動,或供舉行公開體育比賽之用。主管當局包括教育署署長、社會福利署署長、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曾憑藉上述契約條款為公眾舉辦訓練或比賽。過去三年,該署曾在六個私人康樂組織或會所舉辦三十八項比賽和一千零三十五項訓練課程。其他主管當局因沒有需要而並無利用該等會所的場地。

(四) 政府無意改變現行的地租政策,即每年徵收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這項安排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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