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權新概念保存歷史建築物

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表示,政府正在考慮一項「轉移發展權益計劃」的建議。該項計劃的目的是向結構狀況良好的歷史建築物業主提供誘因,以鼓勵他們保存文物。

曾俊華在香港建築師學會周年大會上致辭時表示,我們要盡快行動,因為具有建築學及文化價值的歷史建築物在本港正日漸消失。

他說:「這件事情是非常逼切的,但我們不能單憑感情草率行事,我們必須務實及理智。」

「事實上,要保存所有古舊建築物是不切實際的。」

「在作出理性抉擇,保存那些建築物之前,我們有需要衡量成本及效益,而社會亦須獲知有關成本。」

他表示,民政事務局現正檢討全港的文物保存政策。規劃地政局正預備在該局的政策範疇內作出配合,提出初步構思。提供誘因是其中一個可行的方法,以助推行文物保存政策。

曾俊華解釋說:「透過轉移發展權益,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業主將可一方面保存現有建築物,另一方面亦可使用或出售餘下未用的發展權益。」

他說:「整個社會亦可受惠,無需付出代價購買或收回有關建築物,便可達到保存文物的目的。」

他表示,「轉移發展權益計劃」的概念是容許物業持有人以「地契限制」的方法使其物業不得進行重建,而將餘下未用的發展權益轉移至同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範圍內而土地用途相同的其他地點。

在特別情況下,未用的發展權益亦可轉移至相連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範圍內。

在這個計劃下,歷史建築物被宣布為法定古蹟後,可成為合資格的「發展權益轉移地點」。

他說:「業主可申請修改地契,加入有關的地契限制或進行地契修訂,訂明物業不會重建,而餘下未用的發展權益可成為可轉移的發展權益,以作交換。」

曾俊華表示:「這項權益的計算方法是參考地契、分區計劃大綱圖或建築物條例各自許可的最高建築樓面面積,從這三方面選其中最少的,然後減去歷史建築物的現有建築樓面面積。」

「餘下未用的可容許建築樓面面積可轉移至『發展權益接收地點』。」

「當局將向業主發出一份權益書,訂明可轉移的建築樓面面積,或『積存建築樓面面積』。這些『積存建築樓面面積』可用於獲批准的接收地點,或出售予其他業主或發展商。」

業主或發展商獲得或購入這些「積存建築樓面面積」後,可向指定的部門申請在接收地點使用這項權益,並以高於發展規限通常容許的密度比率進行發展。

然而,曾俊華強調發展規模須與地盤大小比例相稱,藉此避免建築物容量過大及基建設施負荷過重。

他補充說,有見及此,接收地點的總建築樓面面積因而不能超過通常容許的樓面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他指出,政府亦正考慮利用這擬議的計劃,保存具歷史意義的較古老地區,例如九龍城、灣仔和油麻地部分地方。

該計劃亦有助於保存具地標價值的歷史建築物的景觀,因為鄰近地點亦可透過該計劃而避免重建。

他強調這概念只是政府的一個初步構思。政府希望提出意念以尋求市民的回應,從而制定未來的政策。

曾俊華表示,若要施行「轉移發展權益計劃」,現有密度管制的相關法例將需要作出修訂。

除了現有宣布個別歷史建築物為古蹟的法定權力外,政府將需要新的法定權力,以劃定文物保存區域;並將「積存建築樓面面積」從一個轉移地點,移至一個並不相連的接收地點。

他補充說,政府同時亦需要有法定權力,以放寬建築物(規劃)規例及法定規劃圖則所容許的最高地積比率和地盤覆蓋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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