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動議辯論:檢討《建築物條例》(只發中文稿)

  以下為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檢討《建築物條例》動議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先生:

  多謝各位議員今日就《建築物條例》的事宜提出了富建設性的意見。我已細心聆聽過你們的意見,這些意見為我們現正進行的《建築物條例》檢討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料。

  《建築物條例》的現行版本,自從在一九五五年制定至今,前後經過了五十三次修訂。每一次的修訂都有其理由:就是要令到條例更切合本港當時的實際需要。舉例來說:為糾正由於發生事故而浮現出來的問題,例如有關防火安全的問題或者為滿足社會人士不斷提升的要求,例如為殘疾人士提供通道設施。不過,條例雖經多番修訂,卻顯然未能充分發揮效用,達到立例目的。基於這個原因,我們早在本局進行這次動議辯論之前,便已開始檢討《建築物條例》。

  條例的結構簡單明確,可以分為下列各主要部分:

* 第I部處理涉及建築程序中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等人士的註冊及職責事宜;

* 第II部處理建築事務監督對建築圖則及工程,以及危險建築物的管制事宜;

* 第III部載列各類雜項規定,包括制訂規例等事宜;

* 第IV部載列有關罪行的規定;

* 第V項載列豁免規定;以及

* 第VI項訂明如何就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提出上訴。

  我們現時的看法是,條例的結構並沒有問題,我們需要做的,是要更新條例的內容,以適合今時今日的需要,從而達致立法的目的。

  條例的精神是希望保障香港居民能夠享用優質的房屋。為此,我們正與專業團體、商會、樓宇使用者,以及市民大眾進行商討。我們認為檢討工作應集中在以下四個主要範疇:第一,應該清楚界定所有涉及建造工程的有關各方的責任;第二,應該對違反該條例的人士充分量刑;第三,現行條例雖處理有關建築物的事宜,但沒有訂定一個預防性維修的架構,以防止樓宇因日久失修的提前陷於危險的狀況;第四個要關注的問題,是該條例應有助達成我們就可持續發展所訂立的目標。

  我們今日進行辯論,聽取你們的意見,在時間上是最適合不過了。我即將會把我們就《建築物條例》若干條文所作的最新修訂提交立法會。這些修訂的條文包括對出現岩土問題的地區的發展項目加強管制、改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註冊收費結構等等問題提出修訂。我們亦在考慮如何提高條例罰則的罰款,使之達到阻嚇作用。在檢討過程有結果後,我們會建議在達到可持續發展方面,政府如何在豁免計算地積比率或在增大建築面積方面,提供各方面的鼓勵,使建築界能自動為使用者提供最環保、最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建築方向。

主席,我會就幾個課題作簡單回應,我們在提出法案或修例之前,會再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提供適當的文件。

劃清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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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相信,在建築過程中定出各個關鍵階段,以確保適當的人選負責適當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具體來說,這個做法有助於清楚界別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其他專業人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以及註冊專門承建商之間的責任。

  根據現行《建築物(管理)規例》第37條,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須「定期監督和檢查」建築工程,以確保該等工程符合所有規例。《建築物條例》第39A條規定,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須「不斷監督」建築工程。然而,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所提交的監工計劃書,著重的是地盤安全,而與建築工程的質素無關,亦不包括各個建築階段的監督時間及監督程度等細節。這方面,我們現正考慮是否需要修改條例或附屬法例,或屋宇署署長發出的指引。

  其他已確定的主要事項計有:

* 由合資格人士監督及檢測已完竣的工程,尤其是椿柱,的職責須清楚界定。

* 探土工程承建商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註冊,並須獨立聘用,與總承建商並無關連。

* 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承建商負責的螺旋椿抽查工作應提高,如能提高至百分之一百是最好的。

* 每個地盤的工程監督工作須由一名駐地盤工程師負責;該名工程師應獨立於總承建商。

  鑑於及早改革對提高建築質素十分重要,我們打算盡快實行建議。在可行的情況下,屋宇署署長會發出作業備考,以求及早執行建議。我們希望迅速採取有效的措施。如有需要,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法例。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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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現正深入檢討《建築物條例》就有關欠妥建築工程的罪行所訂的罰則。有關罰款二十多年來也沒有提高。我們的看法是,現在可能已完全不能達到阻嚇作用,我們現正考慮把罰款二十五萬元和監禁三年的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詳細構思會以文件方式向各位交代。

精簡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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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作為建築工程的規管者,實有責任確保有關部門能夠迅速和有效率地處理關於批准進行建築工程及提供相關服務的申請。一九九八年,我們實行了一套新制度,進一步簡化了有關程序。由於這套新制度容許同時提出多項申請,因此,處理申請的時間得以大大縮減。現時,我們正設法再精簡圖則審查過程,以期騰出更多專業人手去巡查建築地盤,以及審查認可專業人士和承建商就已完成的工程而進行的測試。此外,我們正研究如何令屋宇署可提供一站式的建築圖則審批服務。

  這方面的一個更重要構思,是研究一些小型建築工程的圖則究竟是否需要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我們心目中的小型工程是為符合現代生活需要的非結構性輕型工程,例如為方便避雨而建造簷篷,以及在建築物外牆設置堅固穩妥的支架,以便安裝冷氣機等。

  屋宇署署長也正在研究如何全面改善該署所提供的服務。舉例來說,以下各項服務均有所改善:

* 就市民要求查閱的建築圖則所需要的檢索時間剛已縮短,由過去的四十五至六十日減至現時只需十六日。我們會致力於今年內再把所需時間縮減,最終目標是待數目龐大的建築圖則全部數碼化後,可提供即時查閱的服務。

* 由今年開始處理有關申領食肆牌照的建築圖則往往需時四十五至六十日。現時,所需的時間已經縮減至十四日。我們將繼續努力尋求各種方法,把所需的時間再縮減。

可持續發展和環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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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香港變成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的大都市,對建築工程所施行的管制提供所有的誘因,實在非常重要。大方向是在以下這些方面研究,第一是減少廢料,第二是增加建築物的環保質素或者節省能源的質素。

減少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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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要找出有效減少拆建廢料的良策。屋宇署考慮與業界合作,攜手推廣「簡潔建屋法」,即利用各種技術,使產品既能切合客戶的需求,又能兼顧環保的利益。該署會先以自願的方式推廣這種建屋法,由承建商自願提交減少廢料及使用可再用模板的計劃書。將來會否用其他標籤的方法來表揚一座大廈或建築物的環保程度,我們會考慮和參考其他城市採用的方法。

  為支持推動可持續發展方案,政府現正考慮給予有關的發展商一些優惠。環境保護署指出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推廣把廢物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我會在短期內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的文件,規定新建築物內必須闢設足夠的樓面空間,以作廢物分隔及存放回收物料的用途。為鼓勵發展商闢設此類設施,我們建議此類設施佔用的樓面空間,不會計算入許可總樓面面積內。

  我們現正構想的另一個措施,是鼓勵發展商在進行較大規模建設工程,尤其是興建新市鎮時,安裝自動收集垃圾系統。這裏有一個很大的技術問題,在高樓大廈內設立一個綜合收集垃圾系統,可以加快垃圾回收程序,但卻可能與另一個目標有衝突,便是廢物分類。如何能夠一方面提高廢物回收效率,又能鼓勵廢物分類,這是一個要與業界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們提出了幾次,但暫時仍未找到答案。

能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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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正研究一系列措施,包括如何在採用建築材料,如何在設計方面減省能源的消耗,如何使用可再生的能源,包括太陽能在內的設施,怎樣給予發展商最大的經濟誘因,以鼓勵發展商多建設這類設施。剛才談及的豁免計算在准許總樓面面積內,是其中一個辦法,我們會研究所有可行的做法。

檢討燈光及通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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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鍾泰議員提到大廈燈光和通風系統的設計問題,現有法例訂立於許多年前,實在有檢討和修訂的需要。

  我們亦正展開一項相關的工作,檢討燈光及通風標準,目的是訂定一套新標準,以便:

* 為大廈住客的健康提供更佳保障;

* 建築師在考慮現代科技、住客的持續需要等因素後可以更靈活設計樓宇;和

* 顧及能源效益的問題。

減低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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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課題在施政報告辯論時已跟各位議員談過,現在我們正考慮修改法例或附屬法例使發展商有更大自由度為用者提供選擇,是否需要發展商提供某一形式的潔具和廚具。現在一些業主往往拆掉全新設施,然後換上自己喜歡的款式,這是嚴重的浪費。我們現正研究如何讓最終用家可以有選擇,減少這方面的浪費,這是我們首要的研究目標。

  條例的規定有些十分特別,例如有規定廁所水系統最少要容納九公升水,我對此有很大疑問。在其他國家,只要在水系統加上一個裝置,絕對不需要九公升水,水效果更好。一按掣,九公升水便出維港。這是肯定可以修改的。

自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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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議員提到自然災害及其對樓宇的影響。《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已載有關於建築物安全設計及建造的條文,以抵禦各種自然災害,例如颱風、水浸、山泥傾瀉和土地沉降等。

  但是我完全同意議員所提到的,在未來數十年我們建造的樓宇,因為要適應人口的增加,適應商業的發展,可能需要更高、更大,和在同樣的樓宇內所容納的人的活動,可能有所增加。在這情況下,我們有責任檢討所有在設計樓宇預防抵抗天然災害方面,現有的規條是否適合二十一世紀的香港,我們會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房委會樓宇應否受《建築物條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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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這方面,政府現時未有立場。有幾個問題要先考慮,首先是法例精神的問題。現在《建築物條例》及《房屋條例》有很清楚的分界哪類樓宇由哪一個部門監管,若要修改條例的話,法例精神上要作怎樣的政策改變,對屋宇署資源上的壓力會增加多少,這些壓力會令其他私人樓宇的規管和檢查有怎樣的影響,這些課題要詳細、小心地想清楚。否則,在未考慮清楚前接受另一個做法,可能兩面不討好。我們現正進行有關的考慮。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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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若要為二十一世紀香港的樓宇作出可持續發展的安排,政府、發展商、建築專業人士,以及建築公司和其員工、業主、所有的人都有其本份和責任。

政府會盡其本分,有需要時會提供誘因,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以期為興建優質建築物訂立完善的制度。不過,採用優質建築方法興建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建築物,部份責任最終須落在設計者和建造人士身上。今天的辯論我深信會鼓吹新的風氣,鼓勵在興建建築物的過程中凡事力求完美,如果我們能繼續推進這個目標,把責任分好,不斷向每一位參與這種工作的人作出喚醒,肯定會改善香港整體的發展。

  謝謝各位。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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