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核證文件發出費用減少一百四十五元

  政府建議調整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核證文件副本的費用,由一百九十元下調至四十五元。

  上述建議於今年五月十九日刊登憲報,預計由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三十六條,建築事務監督可在獲繳付訂明費用後,為任何人核證和發出該人所要求的文本或印本。當局上一次檢討這項費用是在一九九五年六月。

  規劃地政局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解釋,屋宇署最近精簡了檢索記錄及複印文件的工序;因此,有關檢索文件的時間得以大大減省。

  他說:「有關當局在資訊科技輔助下,已精簡提供服務的程序,並提高效率,令服務成本下降。」

  發言人表示,當局的政策是把各項政府費用大致訂於足以收回十足服務成本的水平,而成本檢討一般每四年進行一次。

  最近一次的成本檢討結果顯示,以二○○○至○一年度價格計算,根據建築物條例提供文件的經核證文本的十足成本為四十五元。

  他說,修訂費用的建議相信會減少業內人士的運作費用。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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