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市區重建局條例草案》(只發中文稿)

  以下為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市區重建局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引言

───

  首先,我要多謝條例草案委員會各議員,特別是主席何承天議員,感謝他們很小心詳細審議《市區重建局條例草案》。

承諾

───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過很多對實施市區重建計劃非常重要的問題。何議員在剛才的發言中,已談及這些問題及政府作出的承諾。今日,我會對這些問題,代表政府正式作出承諾。

以人為本

─────

  首先,我承諾會將以人為本的方針,明確寫入《市區重建策略》之內。市區重建的政策目標,是改善舊區居民的生活質素。我們的原則有三,分別是:

(一) 受重建影響的業主,必須獲得公平而合理的補償;

(二) 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必須得到妥善的安置;以及

(三) 整個地區必須因重新規劃和重建而得益,而這些益處包括保留文物、增加區內可以增加的商業活動等。

  我深信,這些目標是可以完全達到的,因為市建局的活動範圍會比土發公司現在的活動範圍大得多。在這個 ?「以人為本」的方針下,一個天怒民怨的局面絕對不符合這個目標,所以將來我們一定會把一份立法會能接納的賠償方案交給財務委員會批准。

董事會的組成

────────

  第二個承諾,是有關市區重建局(市建局)董事會的組成。我們會確保市建局董事會,能夠代表社會不同界別和人士的利益。我們並會向行政長官建議,委任一定數目的本會議員,作為市建局董事會成員,以加強其代表性。

第5(f)條

───────

  第三個承諾,關於條例草案第5條第(f)款,我保證由行政長官根據這一條條文所制定的命令,是附屬法例,並必須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所訂立的程序,即須提交本會會議席上省覽,若本會不提出修訂,則該命令便屬有效。

向公眾負責

──────

  為確保日後成立的市建局向公眾負責,並會積極回應社會的需要,政府會向市建局建議四項措施。

  首先,市建局會向各董事,發出申報利益指引,以及“可做事項”和“不可做事項”的清單。第二,市建局董事會應盡量開放和加強透明度;雖然董事會討論的部分事項,可能涉及商業敏感的資料,不適宜公開,但我們的原則是,市建局應在可能的範圍內,公開他們的會議,讓公眾有機會看到市建局的運作。第三,有部分議員建議,市建局董事申報利益的登記冊,以及他們在董事會會議的出席記錄,應上載到互聯網上;我們會要求市建局考慮這項建議。第四,我們亦會向市建局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帳目稽查小組,並向本會提交該小組擬備的年報,以供參閱。

財政安排

─────

  我的下一個承諾,是關於市建局的財務安排。為使市建局能夠進行為期二十年的市區重建計劃,以及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重建項目,政府會考慮採取各項財政,以及非財政方面的措施。有關措施包括對重建地段,以及安置用地,豁免土地補價,並在有需要時,向市建局提供貸款。此外,我們亦會考慮採取一些非財政方面的措施,例如把市建局重建項目內的「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之內,以及放寬部分市建局項目的地積比率限制。

公眾諮詢

─────

  政府認為,市建局應設立機制,收集公眾的意見。我們會建議市建局在九個目標區內,各區設立分區諮詢委員會,以便就區內的重建項目,向市建局提供意見和協助。分區諮詢委員會成員,應由市建局董事會委任,並在區內具有代表性,包括樓宇業主、租戶、區議會議員,以及關注區內市區重建的民間組織代表。

市區重建社工隊

─────────

  現時的兩支市區重建社工隊,是由土發公司負責承擔有關經費。根據以往經驗,這些社工隊可以促進市區重建的過程。我們會要求市建局繼續這個安排,並在每個目標區內,設立一支市區重建社工隊,擔當市建局和受重建影響居民之間的重要橋樑角色,並向居民提供協助和意見。在各目標區首個重建項目展開之前,社工隊最好能夠已經設立。

影響評估

─────

  有部分議員和社區組織建議,市建局應全面評估建議項目的社會影響,包括受影響居民的社會保障和房屋安置的需要。為此,我們會建議市建局,就其建議項目,進行影響評估研究,並向公眾公開研究報告的內容。我們建議影響評估應分兩個階段進行:

(a) 在建議項目於憲報公布之前,先進行非公開的影響評估;以及

(b) 在建議項目於憲報公布之後,進行詳細的影響評估。

  在建議項目於政府憲報公布之後,市建局須就以下各主要方面,進行影響評估,包括:

(a) 受建議項目影響居民的人口特點;

(b) 受影響居民的社會經濟特點;

(c) 受影響居民的安置需要;

(d) 受影響居民的住屋意願;

(e) 受影響居民的就業狀況;

(f) 受影響居民的工作地點;

(g) 受影響居民的社區網絡;

(h) 受影響家庭子女的教育需要;

(i) 長者的特殊需要;

(j) 傷殘人士的特殊需要;

(k) 建議項目對社區的潛在影響的詳細評估;以及

(l) 所需紓緩措施的詳細評估。

  我深信,市建局作出這些詳細評估後,對於進行重建項目以及與居民交往,均會比現在的安排暢順。

業主的參與

──────

  有部分業主團體提議,業主應該有機會參與重建計劃。我們承諾會要求市建局考慮為重建項目,推行業主參與計劃。

上訴的法律費用

─────────

  在我將會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建議中,包括就建議發展項目,設立一個上訴機制。有部分議員關注到,上訴人可能無力聘請律師,代表他們出庭聆訊,假如政府或市建局有律師代表,情況可能對上訴人不利。其實,如果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政府可能亦無需由律師代表。我們也會建議市建局,在聘請律師代表方面,應該對上訴人保持公平的做法。

給予業主的補償

─────────

  《市區重建策略》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是物業被政府收回重建的業主,應獲得公平和合理的補償。

  業主如被政府收回物業,便有資格獲發法定補償,這筆補償的數額是被收回物業的公開市值。另外,住宅物業的自住業主,亦有資格領取自置居所津貼。根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所通過的決定,自置居所津貼是以一個十年樓齡,面積與被收回單位相若的同區單位價格,作為基準。

  我完全了解議員希望在計算自置居所津貼時,能以一個八年樓齡的單位為基礎。今日我不會就樓齡的數字進行辯論,我會在日後提交方案予財務委員會考慮時再作清楚的建議。

  在補償安排方面,議員要求我們保障業主的權益,我們完全認同這個原則。我們會檢討現行補償的安排,包括:

(a) 應否設立獎勵機制,鼓勵業主在政府發出收地通告之後,但在土地業權歸還政府之前,自願以協議方式,把物業售予市建局;

(b) 應否提高發放給非住宅物業業主的特惠津貼;

(c) 應否發放一項新的特惠津貼,以代替申索營業損失額的補償;這項特惠津貼的數額,可以是有關物業公開市值的某個百分率,或以其他方法計算;以及

(d) 應否向經濟困難的受影響業主,發放過渡時期貸款,以協助他們度過物業被收回後的困難時期。

  就上述問題,以及自置居所津貼的改善建議,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方案,供議員考慮。我們的目標是達到一個「三贏」計劃。首先,市建局將來九區都得到改善。其次,香港整體房屋面貌、保養、維修或重建得到改善。第三,區內居民真正得到重建的好處。

上訴委員會

──────

  對於受收地重建影響的住宅物業業主,我們會設立一個非法定的上訴機制。屆時,業主若不滿自置居所津貼的數額,可以提出上訴,並由一個上訴委員會處理。這個上訴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不會是公職人員。

估價指引

─────

  地政總署與業主之間關於補償的爭論,往往源於對被收回物業估價的差異。為增加開放程度和透明度,地政總署署長將發出一套估價指引。屆時,業主便可得知地政總署如何為物業估價,以計算補償數額。

  關於這個課題,我今天早上談到另一個遷拆項目時說過,有時候為代市民討公道,讓他們知道地政總署估價的基礎,地政總署署長可能會自動向土地審裁處交出估計,同時將居民提出的數據一併交出研究。

安置安排

─────

  對於受重建影響的租戶,政府願意承諾,不會有人因受重建項目的收地影響,而無家可歸。政府會確保市建局有足夠的安置資源,並已經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以及房屋協會(房協)達成共識,由他們代市建局處理安置事宜。在成立後,市建局便會與房委會和房協訂定正式協議。

  政府會採取所有必須的安排,以協助市建局盡可能在原區或附近地區,安置受影響人士。市建局亦會提供不同公共屋的單位,以供受影響的租戶選擇。因為市建局處理九區的地域遠比土發公司大,我深信將來市建局的領導人肯定在原區安置方面的自由度更大,效果更滿意。

  如果受影響租戶不願意接受位於新界的中轉房屋,作為安置安排,他們可以獲得現金津貼,以代替安置。該筆現金津貼的數額,不會少於業主或私人發展商,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規定,向被收樓重建的租戶所發放的補償。

  為靈活處理受影響租戶的問題,市建局應考慮向須搬遷的租戶,發放臨時租金津貼,直至他們獲得適當安置為止。對於有特殊需要的租戶,例如長者及傷殘人士等,如果他們能在短時間內,在原區覓得合適的安置單位,則發放臨時租金津貼,不失為可行的過渡措施。

過渡性安排

──────

  我的最後一個承諾是關於過渡性安排。條例草案的過渡性條文訂明,在土發公司解散後,土發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包括其財產、文件、帳目及合約協議等,均會移交市建局。至於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將會由市建局接手繼續進行。對於土發公司已經宣布進行的項目,由於宣布至今已有一段時間,因此,市建局會優先處理這些尚未完成的項目。

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

──────────────────

  主席女士,以上是我代表政府所作的承諾。接我希望就審議委員會作出的修訂簡介一下。為進一步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我會提出多項修訂。

第4條

────

  在審議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議員和部分社會團體,對我們建議為市建局董事會設立執行主席一職,表示關注。議員認為市建局應設立非執行主席和行政總監各一名,以便在決策過程中,發揮制衡的作用。在進一步考慮過這個意見後,我們現在建議設立非執行主席和行政總監各一名,兩者均由行政長官委任。為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4條,並會動議通過另一項修訂建議,規定市建局董事會中,不是公職人員的非執行董事,須有不少於七名,這修訂能增加非公職人員擔任非執行董事的彈性,並能加強董事會的代表性。

第7條

────

  有部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議員建議,若果市建局董事在該局訂立或擬訂立的合約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則不應就有關合約的問題投票。我完全理解議員的關注。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7條,規定市建局的董事在任何合約中,如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則不得就有關合約的任何問題投票。

第9條

────

  市建局的行政總監是該局的最高行政人員,亦是解釋市建局政策和運作的最適合人選,因此,他應出席立法會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回答立法會議員的提問。我將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9條,刪除該條文中兩度出現“主席”的字眼,並以“行政總監”取代。

第16條

─────

  香港會計師公會建議,第16條應該修訂,以列出市建局會計和審計的詳細規定。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一項修訂建議,就市建局必須備存會計紀錄、擬備財務報表,以及委任核數師,審計市建局的帳目及財務報表等事宜,訂定更詳細的條文。

新訂的第17A條

──────────

  我們會擬備《市區重建策略》,為本港的市區重建提供整體規劃大綱。市建局須要依循《市區重建策略》所列明的指引行事。條例草案委員會和部分社會團體要求,我們在《市區重建策略》定案之前,應先諮詢公眾。為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訂建議,加入新訂的第17A條,規定《市區重建策略》須在諮詢過公眾之後,才可向市建局發出。

第20(1)條及第21(7)條

───────────────────

  對於市建局建議發展項目的反對期限,有部分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議員建議,該反對期限應該延長。為此,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修訂第20條第(1)款,規定就個別建議發展項目提出反對的期限,由一個月延長至兩個月;我亦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修訂第21條第(7)款,對於原先不受建議項目影響的業主,訂明他們的反對期限,由十四日延長至兩個月。這些修訂的目的,是讓受建議發展項目影響的居民,有更多時間擬備反對書。

新訂的第23A條

──────────

  在考慮過發展項目的反對書後,規劃地政局局長會作出決定。有議員建議,應成立一個法定的上訴委員會,以便聆訊反對者就局長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訂建議,加入新訂的第23A條,訂明如何成立上訴委員團,以及如何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負責聆訊上訴等事宜。任何反對者如因局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上訴委員團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書。

第25(2)條

─────────

  有部分議員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該只有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批准出售或處置收回的土地。為消除議員的疑慮,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第25條第(2)款,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時,可以批准出售或處置收回的土地。

第26(7)條

─────────

  為確定受影響人士,是否有資格接受安置,或領取特惠津貼,市建局將進行凍結人口調查。正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議員所建議,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訂,規定在市建局的凍結人口調查中,任何人如蓄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

第32條

─────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我會動議修訂第32條,規定在土發公司解散前,與該公司簽訂的任何僱傭合約,將等同於與市建局所簽訂的僱傭合約一樣,而該合約在各方面均當作單一項的連續受僱。

其他修訂

─────

  我亦會動議修訂其他條文,其中包括第2條、第6條、第18條第(3)及第(4)款、第19條第(5)款、第24條第(1)及第(2)款、第26條第(1)、第(4)及第(7)款、第29條第(2)款,以及附表。這些修訂主要是技術修訂。

  有議員擔心新組織的權力可能太大,工作可能太多,機構臃腫。我深信我們公布和諮詢市區重建策略後,在立法會、市民和許多組織監察下,這種局面不會出現。此外,市建局的樓宇會受屋宇署根據法例監管。因此,我相信剛才部份議員擔心的問題是不成問題的。

總結

──

  主席女士,香港正面對市區老化的問題。我們必須盡快採取有效的措施,去應付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改善舊區居民的生活條件,並且全面提升我們市區環境的質素。我謹此向本會各位議員推薦本條例草案,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