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以下為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對九條與一般土地事務有關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必要的適應化修改,使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並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相符。

這九條條例內的部分提述,例如凡提述“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均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適當修改。儘管《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已作出規定,指出如何詮釋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用語,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這些用語,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們需要制定本條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文本修訂。

建議的修改大多僅屬用語上的更改。這些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會追溯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生效。

草案省卻了須經常參照《香港回歸條例》和《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工作,希望議員能予以支持。

多謝主席。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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