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住宅項目出售時間屬商業決定(修訂)

  下稿取代今日(星期三)下午五時的新聞稿(編號:GIS990106066):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呂明華議員所作提問及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a) 是否知悉各大地產發展商現時分別擁有的住宅用地面積;

(b) 是否知悉各大地產發展商在未來五年每年計劃推出發售的住宅單位的合計面積;及

(c) 有否規定地產發展商須在向政府購入住宅用地後的某段時間內完成興建及出售住宅單住;若有,過去五年,未有符合這規定的住宅發展項目數目為何,佔項目總數的百分率為何?

主席女士:

(a) 政府沒有就個別地產發展商現時持有的住宅用地的總面積作出統計。值得注意的是發展商可透過不同的附屬或相關的公司持有土地。

(b) 政府沒有就個別地產發展商在未來五年每年計劃出售的住宅單位的總樓面面積作出統計。個別住宅發展項目的出售時間,實屬地產發展商按其銷售策略作出的商業決定。政府的工作是提供足夠的土地和基礎設施,使私營機構可滿足社會對私營房屋的需求。

(c) 當政府以拍賣、投標或私人協約的方式批出土地,有關的契約條款必會設有建築規約,規定發展項目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按契約的條款完成。按發展項目的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築規約的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可至六年或以上。政府自一九九七年開始就遵守建築規約的情況作出統計,數字顯示,建築規約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期滿的發展項目有八十一項,其中六十一項(即百分之七十五)可按時完成。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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