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以下為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一九九八年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及委員會其他委員,曾就《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仔細審議並提供寶貴意見,我謹此致謝。

2.  我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動議二讀有關條例草案時曾解釋,條例草案的一系列修訂,旨在改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中訂明的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法定管制及有關的行政安排。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們修改現行法例以改善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

3.  政府樂意採納法案委員會提出的一系列具建設性的意見及建議,包括:

(a) 在條例內訂明,工程界別的代表必須為《工程師註冊條例》所界定的〝註冊專業工程師〞,方可獲委任為紀律審裁委員團和上訴委員團的成員;

(b) 把結構工程師列為合資格獲委任為上訴委員團委員的人選;以及

(c) 把寬限期延長至條例草案生效日起計十二個月,讓機動泊車系統和送貨升降機擁有人能夠遵行條例草案的安全規定。

    我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以採納上述建議,並作出一些文字上的修訂,使到條例草案更加清晰。

4.  法案委員會亦對我們建議提高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註冊所須具備的最低資格一事表示關注,認為這項建議可能會影響業內工作的學徒,他們雖然擁有工作經驗,但並不具備所需學歷。其實,有關建議不會影響已名列於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名冊的人士。至於將來的註冊安排,各位議員可以放心,機電工程署署長會考慮根據現行條例第五(2B)條的規定,讓具備足夠相關經驗而學歷較低的申請人註冊成為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為了進一步消除疑慮,我們同意將這項建議延遲一年實施。

5.  我謹此建議議員投票通過這份條例草案。

6.  謝謝,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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