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以下為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第2,6,7,11,14,17,28,29,33及37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修正案主要是有關草擬和技術性質的修訂,並已獲得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第7條的修訂,規定工程界代表須為“註冊專業工程師”,方合資格獲委任為紀律審裁委員團的成員。第17條的修訂,使同一規定適用於上訴委員團成員的委任,並把結構工程師列為合資格獲委任的人選。第33條的修訂,反映了現時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權限。第37條的修訂,則把條例草案有關機動泊車系統及送貨升降機安全規定的寬限期,延長至條例草案生效日起計12個月。第2,6,11,14,28及29條所作修訂,旨在改善條例草案的用詞和草擬。

  主席女士,我謹提出動議。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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