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新訂條文

以下為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一九九八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新訂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草案條文,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草案第2A條清楚說明,我們的政策是要把條例的適用範圍引伸至涵蓋所有類別的機動泊車系統,但不穿過任何樓面及升降高度不超逾三點五米者則不在此適用範圍內。草案第

31A條對條例作出修訂,把屋宇裝備工程界別納入〝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及〝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定義之內,成為其中一個認可界別。這兩條新訂的草案條文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

  主席女士,我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2A及31A條。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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