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就重建項目進行的強制收回業權安排

主批評,市建局此舉形同強搶民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市建局以私人協商方式收購的業權佔重建項目受影響業權總數未達80%前,便申請強制收回有關業權的重建項目的下列詳情(以表逐一列出):

(i)項目的名稱及用地面積、
(ii)市建局在提出申請前已收購該項目下的業權數目及百分比、
(iii)該項目下經強制收回的業權數目,以及有關業主獲發的補償或特惠津貼總額,及
(iv)如當局批准申請,有關的理據;

(二)當局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批准市建局的強制收回業權申請;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規定市建局就某重建項目提出強制收回業權申請前,必須已分別收購(i)整個項目及(ii)該項目內每個地段/每幢樓宇的業權總數指明百分比的業權,以照顧不同地段/樓宇的業主的利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有沒有由市建局與受影響業主以合作方式推展的重建項目;如沒有,市建局會否考慮以此方式推展重建項目;如有,有關項目的詳情(包括項目名稱、用地面積和受影響業權數目)為何,以及有否業主在推展項目過程中終止合作;如有,所涉項目及中止合作的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據報市建局行政總監早前表示,「需盡快收購業權」的規限是導致市建局大部分重建項目錄得虧損的原因之一,該規限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9條的規定,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可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市建局為進行有關重建項目所需的土地。一般而言,整個地段包括在受影響土地上已轉讓予市建局的私人擁有業權須予以收回,以終絕所有及任何在相關土地上的權利和權益,包括該土地內樓宇公用地方的非法佔用人的權利和權益。

儘管市建局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為進行重建而申請收回土地,但市建局在推行每個發展項目時,都會於政府收地前以協商方式盡力向業主提出收購其物業業權。《市區重建局條例》及《收回土地條例》並無就市建局以協商方式收購的業權訂下任何百分比才可申請收回土地。當市建局認為其收購工作已進入成熟階段及難以作進一步收購,市建局會諮詢區議會聽取地區人士意見,然後要求局長啟動程序,考慮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有關重建項目所需的土地,以確保集合所有業權,盡早展開遷置及重建工作。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市建局及地政總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市建局於過去10個財政年度收購不足八成業權而獲批准收地的項目共有十個,詳細資料見附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審批相關收地建議時,會按照法例考慮有關發展項目的土地收回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所有關於收回土地的相關資料包括發展項目的進展、反對意見、須收回的餘下土地權益、補償及安置安排等,都會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併考慮。

(二)鑑於市建局透過協商方式而成功收購業權的比例會因應個別項目的多項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業主取態、市場狀況、項目地點、業權擁有及分布情況、佔用情況、物業業權欠妥問題或失聯業主比例等,故難以一概而論。因此,政府並不適宜規定市建局就某重建項目提出強制收回業權申請前,必須已成功收購該項目下的業權總數的指明百分比。

(三)除了黃大仙衙前圍村的保育暨重建項目(註)外,在一般情況下,市建局的重建項目會採用招標模式,邀請私人發展商合作發展,待項目完成後將單位於私人市場發售。這模式可讓市建局有足夠資源,展開新的重建項目,以及樓宇復修及保育活化等工作,令市建局能可持續地推動市區更新。

註︰黃大仙衙前圍村項目是市建局與業權擁有者共同發展的保育暨重建項目。衙前圍村項目是前土地發展公司在一九九八年宣布但尚未開展的一個計劃。早於市建局二○○一年成立以前,村內大部分的業權已為單一業權人所收購及擁有。有見於社會對衙前圍村保育問題的關注及區議會的支持,市建局便介入與該單一業權人共同發展該項目,並於二○○七年宣布啟動有關工作。

市建局會透過正在進行的油旺地區規劃研究,探討不同發展模式的可行性,並就不同發展模式為市建局帶來的財務影響進行評估,從而更有效地推動市區更新。

(四)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9條的規定,市建局須於獲授權進行有關發展項目後的12個月內,向局長提出申請,要求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市建局為進行有關重建項目所需的土地。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早前接受報章訪問時所說的,是指因應有關申請收回土地的法定期限,市建局需要在項目獲授權進行後,盡快開展收購業權的工作,而有關說法被報章演譯為「需盡快收購業權的限制」。

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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