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議員:

首先,讓我代表政府感謝《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副主席黃碧雲議員、各位委員和秘書處人員在過去一段時間所作出的大量工作和努力,我亦想藉此機會多謝所有曾經就《條例草案》內容提供寶貴意見的團體和人士,他們的共同付出令相關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正如我們較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時指出,我們希望透過這次修訂,優先處理「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就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以及持牌水喉匠職責的建議,令《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在這方面,更能反映政策原意和切合業界實際上的運作模式。

《條例草案》主要涵蓋四方面。首先,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外,《條例草案》建議容許《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工人註冊條例》)所訂與水管工程相關指定工種分項下的註冊熟練或半熟練技工進行水管工程,亦建議容許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關註冊技工的指示和督導下進行水管工程,並且訂明這些人士的相關職責。我亦將會在稍後動議修正案時,就工人責任作出修訂。

第二,《條例草案》建議將持牌水喉匠的職責,包括由他向水務監督申請《水務設施條例》要求的進行水管工程的許可,由現時的行政規定提升至法例規定。

第三,為提高監管水管工程成效,《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水務設施條例》的檢控期限,修訂為由水務監督發現或知悉罪行當日起計六個月。

最後,為確定水管工程是否由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進行,《條例草案》建議向水務監督賦權,除供人居住的處所或部分處所外,可在無須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正進行水管工程的處所,行使視察及提問等的權力。

法案委員會由去年五月至今年一月共六次會議內,完成審議本《條例草案》。當中,法案委員會詳細審閱草案內的各項條文,並對草案的內容及相關條文提出很多正面和寶貴的建議,我很高興,《條例草案》的建議基本上得到法案委員會的認同和支持;同時,我們亦聽取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並會就有關建議提出數項修正。我會在稍後動議有關的修正案時逐一說明。

在法案委員會進行會議期間,有議員就種種水務和食水安全事宜提出意見,我們充分理解議員對這些事宜的關注,我們亦會在現已展開的《水務設施條例》全面檢討當中一併考慮和跟進這些意見。

現時,我們已實行水管物料監察計劃,隨機抽樣測試,並加強審視物料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如我剛才所述,我們亦已展開《水務設施條例》全面檢討的相關工作,當中包括檢討參與水管工程的各相關人士的角色和責任、檢討及精簡水管工程的審批流程、檢討水管物料的規管與及水管系統的保養等。我們已為《水務設施條例》的全面檢討成立工作小組,廣邀業內人士、專業團體及相關部門就各項議題提出意見,我們期望可在今年年底就部分方向性的方案作初步公眾諮詢。

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時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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