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在私人樓宇安裝流動通訊無線電基站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規管流動通訊網絡營辦商(營辦商)在私人樓宇安裝流動通訊無線電基站(基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只要基站的體積沒有超出有關限制,在樓宇天台安裝基站的工程便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進行,政府會否考慮就該制度下(i)一個天台可安裝的基站最高數目及(ii)一個基站的最高許可重量作出規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在同一天台上安裝的多個基站的(1)總重量不會超出天台的負荷能力、(2)總耗電量不會影響有關樓宇的電力安全,以及(3)總散熱量不會影響有關樓宇的消防安全;

(二)有否評估現時安裝於大廈天台外牆的基站(i)是否屬違例構築物,以及(ii)有否影響有關樓宇的結構安全;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營辦商安裝基站須預先獲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准,該局在過去三年有否突擊巡查基站安裝工程及已安裝的基站;如有,其發現的違規安裝基站的個案宗數及相關跟進工作為何;及

(四)鑑於據報有營辦商在租用的商業或住宅樓宇的頂層單位內及其天台上,未經當局批准下安裝基站,甚至鑿穿天台以直接連接有關單位和天台,過去三年,(i)當局就這類基站接獲多少宗投訴、(ii)屋宇署就這類基站發出多少項清拆令、(iii)地政總署分別就有關單位發出警告信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的個案宗數,及(iv)當局對不遵從清拆令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由發出清拆令至提出檢控的平均所需時間;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有關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就相關單位的業主違反大廈公契而提出法律訴訟的個案宗數;地政總署會否考慮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有關的單位?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後,發展局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各項小型工程已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被分為三個級別(即第I、II及III級別)。在建築物天台豎設用於支承不超過1.5米(闊)x 1米(深)x 2.3米(高)的基站構築物屬於第I級別小型工程,有關人士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有需要)製備設計圖則及監督工程。被委任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須根據有關建築物承受額外荷載的能力,從而決定最多可安裝在天台的基站數目及個別基站的重量上限,以確保有關建築物能承受因工程而增加的荷載。有關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亦必須確保該工程亦符合《建築物條例》下相關的規例所訂明的消防安全標準。
 
因安裝基站而需要改裝或加設電力裝置必須符合《電力條例》及《電力(線路)規例》的安全規定,並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及簽發證明書,以確認有關裝置符合法例要求,包括裝設有適當保護設施,及最高電流需求量不會超逾現有允許負載量等。若任何人擬使用超出供電商所允許負載量的電力供應時,在進行任何改裝或增設工作前,須先取得有關供電商批准。供電商會就加大用電量的申請對大廈電力裝置及其電力供應作出評估,並確保檢査有關電力裝置不會引致安全隱患,才會為該裝置接駁電力供應。
 
(二)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涉及私人樓宇及土地上的建築工程(包括在現有樓宇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築物條例》第41(3)條有關豁免審批工程的規定,或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建築工程,樓宇業主應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有需要)向屋宇署提交圖則,待圖則獲批准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展開工程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否則該項工程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
 
如上文回應,有關註冊建築專業人士須對建築物承受額外荷載的能力作出評估,從而決定是否可進行安裝工程。
 
(三)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移動傳送者牌照的有關牌照條款,流動電訊網絡營辦商(營辦商)須事先就電磁兼容性及射頻輻射安全方面的技術要求獲得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批准,才可使用基站。
 
營辦商在向通訊事務管理辦公室(通訊辦)遞交有關申請時,須同時聲明該基站是否符合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要求,包括《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若發現營辦商作出失實聲明,通訊辦可拒絕批准或撤回已發出的批准,並知會相關部門,以採取跟進行動。
 
就小型工程的監管而言,屋宇署每年抽查約七千份申請,並按需要到現場視察,以確保工程符合《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的規定。屋宇署並無編製關於基站的小型工程統計資料。通訊辦亦會就全港已獲准使用的基站定期進行輻射安全抽樣調查,或應市民要求進行輻射水平測量。過去三年全部符合輻射安全標準。

(四)就處理僭建物方面,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執法政策,採取適當行動。在接獲僭建物的舉報後,屋宇署會派員視察,如發現有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該署會發出法定命令,着令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糾正違規情況。對於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考慮對其提出檢控。至於不屬於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向業主發出勸諭信,敦促其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屋宇署並沒有編製涉及基站個案的相關統計資料。

至於地政總署的規管行動方面,該署並無備存有關涉及違反地契用作基站的投訴數字。

過去三年,地政總署就大廈單位違契用作基站發出警告信及「釘契」的個案分別共有六宗及三宗。

大廈公契乃大廈業主之間的私人合約協議,地政總署並無執行私人合約條款的身份,故該署沒有相關法律訴訟個案的資料。地政總署援引《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個別違契土地或物業單位在契約執管而言屬最嚴厲的措施,一般用於違契情況較為嚴重或頑劣的個案。由於地政總署處理的個案涉及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違契情況,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亦有所不同,各分區地政處會因應個案的實際情況,並視乎在同一時間須處理的個案數量,訂立執管優次及執管手段。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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