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使用工業大廈單位作文化、藝術和體育用途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多個政府部門組成跨部門團隊,並引用地契條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及消防安全法例,對工業大廈(工廈)單位內進行的文化、藝術和體育(文藝體)活動(例如外國樂隊的表演活動)進行嚴厲的執管行動。有不少文藝體團體指出,該等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令工廈使用者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各政府部門針對工廈單位分別各自及聯合採取了多少次執管行動,並按所涉違規事項及區議會分區列出執管行動中揭發的違規個案的分項數字;該等違規個案當中,涉及文藝體團體的個案所佔百分比為何;
 
(二)鑑於當局強調文藝體活動涉及公眾和較高人流,因此需審慎評估其帶來的安全風險,當局可否發出指引,清晰界定何謂「較高人流」及該等活動須符合的消防安全標準;鑑於當局於今年四月表示會研究進一步善用現有的工廈進行不同活動,以及增加可用作文藝體活動用途的空間,該項工作的進展、摘要及時間表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自二○一五年至今已修訂了10多份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列入「工業」,「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當局修訂其他大綱圖的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加快修訂工作;當局會否向把工廈單位改作藝術工作室的業主批出短期豁免書,並免收豁免書費用;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工業用地包括工業大廈(工廈)能為香港多元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空間,然而在考慮放寬工廈的非工業用途限制時,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考慮是有關措施會否構成嚴重安全風險。政府無法、亦難以為遷就個別產業,而在公眾安全上作出妥協。事實上,工廈並非文化藝術界別的唯一選項,對這些界別或產業當中涉及公眾人流的活動,工廈從公眾安全角度而言亦非適合的選項。
 
發展局作為負責規劃及土地資源政策局,一直透過規劃和其他措施,配合相關政策局在文化、藝術及體育範疇的政策目標。就質詢的三個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及保安局,我現答覆如下:
 
(一)各政府部門對工廈單位的執法/執管行動有關資料載於附件。
 
(二)及(三)一般工廈內均有工業活動進行,而工業活動引致火警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風險,遠較商業及其他活動為高。此外,工業活動往往涉及裝卸、貯存和使用危險品,進一步增加火警風險。如果在工廈內進行涉及公眾人流的活動,例如直接提供服務或售賣商品,由於外來人流未必明白工廈的工業活動和其潛在危險,也未必懂得如何在工廈逃生,又有可能與進行工業活動者共用大廈內的公共地方,當工廈發生火警及緊急事故如危險品洩漏時,安全風險便會大增。
 
就工廈改作非工業用途的申請而言,如一幢工廈設有一層緩衝樓層(例如停車場、機電房或用作走火層的空置樓層),把低層與可能仍作工業用途的高層完全分隔,政府可接受在低層(不多於三層)的處所改作其他非工業用途,包括文藝體育活動。
 
地政總署於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對工廈違契用途個案訂定風險為本的執管安排,是針對同時存在以下兩個情況的違契單位:(i)單位所處的工廈有場所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及(ii)有關違契用途涉及公眾人流。有關安排的目的是對風險較高個案優先並從嚴處理,以保障出入該類單位的公眾人士安全,並非以打擊個別產業為目標。
 
在界定公眾人流時,地政總署注意到很難對何謂「較高人流」一概而論,例如小童或長者,相對行動方便的成年人,情況會有所不同。目前政府基本上是不希望工廈有公眾人流,而並非只針對產生大量人流的工廈活動。
 
業權人如欲使用工廈單位作有別於有關地契准許的用途,可向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在審批過程中,分區地政處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如擬議用途符合規劃圖則的規定及/或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分區地政處會視乎收到的意見,以地主身分考慮發出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以批准相關用途。如獲批准,申請人須繳付豁免限制費用/補地價費用和行政費,並接受批出的其他條款。
 
在相關政策目標主導下,政府可考慮為個別行業或特定用途引入利便將工業地段或現有工業樓宇改作特定用途的豁免收費/特惠收費計劃,前提是相關物業必須符合政府有關規劃、消防和樓宇安全的要求。
 
為使工廈的用途更具彈性,就一些不涉及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的文化、藝術和創意產業活動而言,政府自二○○一年起已擴大「工業」地帶內所經常准許的用途範圍,當中包括容許與創作和音樂有關的用途在該等樓宇內進行,例如影音錄製室和設計及媒體製作辦公室。不過,基於消防安全考慮,有關用途須不涉及直接向顧客提供服務或供應貨品。此外,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中,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已修訂15張分區計劃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列入「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樓宇及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同樣地,基於消防安全考慮,有關用途須不涉及直接向顧客提供服務或供應貨品。其他分區計劃大綱圖會適時作出同類修訂。城規會已於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同意就法定圖則註釋總表作出相應的修訂,為日後修改其他分區計劃大綱圖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政府各部門會繼續研究如何在合法及符合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放寬工廈用途。過去活化工廈的措施,主要是透過放寬整幢工廈(而非個別樓層或單位)的用途限制,以更有效地運用香港土地資源,當中一項重要的考慮,是有關措施會否構成嚴重的公眾安全和消防風險。同樣地,在研究如何進一步放寬工廈予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的活動時,公眾安全必然是其中一個重要考慮。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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