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臨時休憩用地的管理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部分臨時休憩用地的設施簡陋,甚至雜草叢生,其狀況與正式休憩用地有天淵之別。關於臨時休憩用地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全港的臨時休憩用地的位置、面積,以及作該用途至今的年期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二)鑑於本人得悉,部分用地被用作臨時休憩用地至今已有十多年、甚至長達40年,當局有否評估長期沒有把有關用地列為正式休憩用地,(i)有否違反相關的規劃原則,以及(ii)有否損害附近居民享用較佳設施的權利;
 
(三)當局管理臨時休憩用地的政策和措施,與管理正式休憩用地的如何比較;會否考慮改善各臨時休憩用地上的設施,供市民享用;及
 
(四)有否考慮挑選部分臨時休憩用地以供列為正式休憩用地;如有,詳情及挑選的準則為何?

答覆:
 
主席:
 
綜合民政事務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提供的資料,我現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據康文署的資料,以臨時撥地形式撥予該部門提供的康樂設施共有237個,有關場地的資料載列於附件一。
 
除了以上的場地外,還有其他以臨時撥地形式撥予政府部門作臨時休憩用地相關用途(如公園、涼亭、遊樂場、球場等 )的用地。根據地政總署的記錄,這些用地現時共有748個(包括上述撥予康文署的用地),總面積約為76公頃。地政總署並沒有這些用地作該用途年期的現成資料。這些臨時撥地的有關資料按區議會分區表列於附件二。
 
(二)至(四)一般而言,規劃署會參考地區的規劃人口、休憩用地的供應情況、《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如民政事務局和康文署)的意見或要求等因素,為每個地區規劃及預留合適的土地作休憩用地之用,以應付市民的需要。除了規劃及預留土地外,地政總署亦會在可行和合適的情況下,將個別有待批租或撥用作長遠規劃用途的用地,及其他長遠發展用途仍有待落實或預留作為長遠用途儲備的政府土地,撥予個別政策局或部門作臨時用途,包括撥予相關部門設置臨時休憩用地或康樂設施,務求地盡其用並讓市民可更早享用更多休憩用地。在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涵蓋範圍內,休憩用地在大部分的土地用途地帶上一般均屬經常准許的用途。設置臨時休憩用地或康樂設施的安排並不違背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劃原則。
 
相關政策局和部門會根據各自的項目優次和資源運用等考慮,適時落實有關休憩用地項目。正如上述,在不影響有關用地的長遠土地規劃用途(包括並非規劃作休憩用地的其他用地)的情況下,相關政策局和部門亦可考慮於個別用地設置臨時休憩用地或康樂設施,以善用土地並暫時紓緩地區對休憩用地的需求。在提供這些康樂設施時,政府會考慮可供發展土地的面積及年期、附近的環境、當區居民的需求及鄰近場地提供的設施等因素,並會就擬議的設計及提供的設施徵詢區議會的意見。就現時康文署轄下的臨時康樂設施而言,主要為面積較小的花園、休憩處及遊樂場,在管理安排上,與署方轄下其他休憩用地大致相同。
 
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及確保地盡其用,政府不時檢討各項土地用途,包括將合適的政府用地改劃作社會有迫切需要的用途,例如房屋用地、經濟用地、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休憩用地等。一般而言,政府會就有關改劃建議諮詢相關區議會及持份者,改劃建議亦需要通過法定城市規劃程序,包括按有關程序展示改劃建議及接受公眾人士提出的申述和意見。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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