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土地契約續期事宜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松炎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在回覆本會議員於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就將於二○四七年滿期的土地契約(地契)續期事宜所提質詢時指出,如土地屬單一業權,或共有業權下的所有業權人一致同意契約的續約安排,政府一般會透過批出契約續期文件將契約續期。如土地屬共有業權而有關業權人未能一致同意契約的續期安排,政府會在現有契約屆滿後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而財政司司長法團會在政府與個別物業的註冊業權人達成正式協議後,將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轉讓予有關的註冊業權人。有住宅樓宇屬共有業權的小業主表示,政府遲遲不展開他們的物業所涉的地契續期程序,他們因此擔憂權益受損。他們指出,過往有某個南區私人屋苑地契於二○○六年到期,但有關的小業主到地契滿期日前一段短時間才接獲政府完成續期手續的答覆,對小業主造成嚴重困擾。關於地契續期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將於本年至二○四六年期間地契滿期而涉及住宅用途的共有業權土地(以短期租約批出的土地除外)的下述資料:(i)土地總面積、(ii)地段數目及(iii)所涉住宅單位(包括商住兩用的單位)數目(按新界、新九龍、九龍及香港四個區域、地契滿期年份和區議會分區以表分項列出);

(二)政府會於距離地契滿期前多久展開處理第(一)項所述土地的地契續期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提醒業權人地契即將滿期、與業權人商討及辦理相關手續;政府基於何種因素決定展開該等工作的時間;會否因為地契涉及大量地段及單位數目而提早展開工作;若會,有關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將會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的地契條款,以及財政司司長法團將會與個別業權人訂定的協議條款,與原有地契的條款會否有差別;若會,決定該等差別的準則為何;及

(四)在新契約已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的期間,(i)有關物業內的公用地方及私人地方的管理、維修、檢查和保養責任和(ii)相關開支須由誰人承擔;原有的業主立案法團持有的資產及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相關合約會如何處理?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現正在土地註冊處的協助下,就二○四七年或之前屆滿的土地契約作出統計及編備資料。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由現在至二○二四年,並沒有牽涉不可分割份數業權(即所謂的共有業權)的一般商住土地契約到期。至於二○二四年以後屆滿的一般商住土地契約,署方仍在統計及核實有關資料。 

(二)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在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屆滿前三年接受相關業權人的續期申請。視乎個案的複雜性(例如有關物業的規模和業權的擁有模式),政府可考慮提早展開相關的契約續期工作。

關於處理契約續期所涉的具體手續和流程,地政總署正在為業權人及相關專業界別編制參考資料,預期於二○一七年年中完成。另外,對於政府日後決定續期的土地契約,署方亦會探討進一步簡化和縮短流程的可能性,包括探討可否透過法例簡化或免除簽訂續期文件的行政手續。

(三)根據現行安排,如土地屬共有業權下而有部分擁有人未能聯絡或尚未同意契約的續約安排,政府會在現有契約屆滿後,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地政總署在準備批出新契約時,會同時作出安排,由財政司司長法團與個別業權人簽訂協議,有關協議旨在將個別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由財政司司長法團轉讓予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協議本身並非續期的土地契約。至於獲批續期的契約,大致上根據原有契約條款續期,政府亦可因應當時的情況考慮是否在新契約內加入新條款,如樹木保育條款等。

(四)若政府把新土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有關屋苑內的公用地方和私人地方的管理、維修、檢查和保養等的責任及其相關開支應根據適用的法例及有關的公契規管。

另外,根據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的資料,就處理日後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在土地契約期滿及續期後的延續性問題,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經考慮律政司及地政總署的意見後,為免生疑問,建議考慮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相關條文,訂明即使土地契約和公契有任何改變,只要相關建築物本身繼續存在,則該建築物已合法存在的法團將繼續有永久延續性及有權享有建築物公用部分的獨有管有權。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將進一步諮詢律政司有關落實執行這項建議修訂的法律事宜。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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