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將於二○四七年滿期的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據報,香港現有大量土地契約將於二○四七年滿期。發展局局長較早前表示,政府會以「聰明的方法」處理該等土地契約的續期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將於二○四七年契約滿期的香港境內土地的資料,包括所在地區、總面積及地段數目,並按土地上建築物的種類提供分項數字;

(二)發展局局長所提「聰明的方法」的詳情是甚麼;政府有沒有訂立政策、具體的工作計劃及時間表,處理將於二○四七年滿期的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為甚麼政府仍未展開有關工作,以及將於何時展開;及

(三)會不會就土地契約續期所涉法例和政策,進行任何形式的公眾諮詢;若會,詳細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清晰明確的政策以處理期滿地契的續期事宜。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地政總署一直按上述的政策處理屆滿契約之續期事宜。是否續期會考慮的相關因素,例如原有契約是否出現嚴重違反地契的情況;如原有契約是基於政策考慮以推動某個範疇(例如個別工業),該政策考慮是否仍然適用等。

事實上,自上述政策於一九九七年七月生效至今,撇除那些基於政策考慮作特別用途的契約,絕大部分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均獲續期。

就陳淑莊議員對於二○四七年屆滿的土地契約之續期安排,我現答覆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當時的地政工務司曾於立法局發言中指,《1987年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交付立法局時,新界(包括新九龍)有超過30 000份土地契約,而《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50章)確認把該些土地契約自動續期至二○四七年。

地政總署目前並沒有備存所有二○四七年到期的土地契約的現成資料。不過,署方近月已展開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尋求土地註冊處的協助,目標是整理和編備有關的土地契約資料,以便為契約續期工作作出準備和安排。

(二)及(三)在政策層面,正如我之前所述,政府已設有清晰明確的政策,處理期滿地契的續期事宜。

在執行方面,目前,地政總署會視乎有關土地的業權擁有模式,透過以下方式為土地契約續期:

(i)如土地屬單一業權,或共有業權下的所有擁有人能一致同意契約的續約安排:一般會透過批出契約續期文件將契約續期,政府及所有業權人均須在該契約續期文件上簽署。

(ii)如土地屬共有業權但有關擁有人未能或難以一致同意契約的續約安排(例如:單位已分拆出售的住宅樓宇):在現有契約屆滿後,政府會把新契約批予財政司司長法團,而財政司司長法團會在政府與個別物業的註冊業權人達成正式協議後,將個別物業的不可分割份數由財政司司長法團轉讓予有關物業的註冊業權人。這個做法能確保即使個別業主不同意或不能執行續契安排,仍不會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

政府現時沒有計劃改變現行政策,亦看不到為何有需要作出改變。

執行契約續期需要人手及時間,對於大量現成地契同於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應對此一大數量需要預先有所準備。政府過往曾透過訂立《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50章),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屆滿的大部分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契約續期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上述法例於一九八八年制定,即距離當時一九九七年契約期滿約九年。我們在考慮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滿地契的續期執行安排時,會參考過往的立法經驗。現時距離二○四七年還有30年,我們正積極整理有關資料,但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從現在到二○二四年,沒有一般商住契約屆滿,我們有充足時間準備,我們會在適當時候作出安排以應對有關續期工作。

政府日後如透過立法方式一次過為大量同時期滿的地契續期,將會根據程序把有關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至於處理契約續期所涉的具體手續和流程,地政總署正參考過去處理土地契約續期的經驗,編製參考資料,過程中會與相關專業界別和其他持份者溝通,亦會探討簡化手續的可能性,預期於二○一七年中完成有關工作,屆時可提供予公眾參考。

最後,我希望重申,自特區政府成立至今,政府一直按照有關政策處理期滿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獲根據原有契約條款續期的土地契約(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除外),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政府的政策明確清晰,業界對此課題亦十分清楚,市民無須憂慮,亦不要被一些無事實根據的揣測或片面的言論所影響,在恐慌中出售自己的物業。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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