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 規管出售商用分間單位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有商業鋪位業主把鋪位分拆成面積細小的鋪位(俗稱「劏鋪」)出售。近月有不少購入該等劏鋪的小業主向本人投訴,聲稱早前在地產代理誤導下購入劏鋪,而且於劏鋪交吉後發現劏鋪所在的商場在消防通道、緊急照明裝置等方面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五年:

(一)(i)屋宇署接獲、批准及拒絕商業鋪位業主把鋪位分間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獲批申請所涉劏鋪總數及按面積(20平方呎或以下、21至40平方呎、41至60平方呎,以及60平方呎以上)細分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二)屋宇署及消防處的人員巡查劏鋪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引用《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並按劏鋪所處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三)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地產代理以不當手法銷售商業鋪位的投訴、(ii)分別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及完成調查,以及(iii)向地產代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及

(四)地產代理監管局(i)接獲多少宗關於商業鋪位交易的投訴,以及(ii)對多少宗該等投訴展開調查及所涉交易總額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分項列出上述資料)?

 答覆︰
 
主席: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築工程須符合相關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以及其他適用的法例要求。若工程不屬《建築物條例》下的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須事先獲屋宇署審批圖則及同意方可展開。此外,消防處會審閱相關建築物或處所的建築工程圖則,並根據《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要求建築物或處所內安裝所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

此外,地產代理在經營過程中必須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失實陳述而受損。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會對證實失責的地產代理採取紀律處分。

經徵詢相關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沒有備存有關審批商用單位分間工程的統計數字。
 
(二)屋宇署及消防處沒有備存有關商用分間單位的巡查及檢控的統計數字。
 
(三)及(四):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監管局共接獲55宗有關商場鋪位交易的投訴,全部關於地產代理銷售手法不當。該局已經完成54宗投訴的調查,其中十宗成立。監管局將就餘下的一宗投訴進行紀律研訊。

上述十宗成立的投訴,主要涉及地產代理提供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陳述,包括物業面積、物業狀況(例如物業用途、商鋪位置、裝修或水電設施等),以及按揭資料。監管局已經對涉事地產代理採取紀律處分。

監管局並沒有上述個案的交易金額資料。 

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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