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地方命名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為香港的街道命名,整個過程須按照有關法例規定進行。另一方面,地方命名不受任何法例規管,現行安排是由地政總署測繪處下設立的跨部門地名訂正委員會(委員會)負責建立、實行及檢討地名的訂正、核實及採用的程序。據了解,委員會處理地方命名個案的程序包括:(i)徵求有關的區議會同意、(ii)在報章刊登廣告,以及(iii)在有關地區的民政事務處、地政處和測量處、測繪處總部及被命名的地方等張貼通告,徵詢公眾意見。獲採用的地名將會在地政總署出版的正式地圖上使用,但不具法律約束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委員會平均每年處理多少宗地方命名(包括採用新地名和修改現有地名)的個案,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委員會去年處理地方命名個案所用的最長及平均時間分別為何;

(三)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接獲由市民和政府啟動的地方命名個案各有多少宗;出現爭議的個案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有關爭議主要涉及甚麼事宜;

(四)現時委員會的委員由哪些政府部門和職級的人員出任;委員會根據甚麼準則處理地方命名個案,以及委員會按該等準則須否考慮市民對命名的接受程度和歷史等相關因素;

(五)現時有否渠道和機制供公眾人士就他們認為不合適但已獲委員會採納的地名提出意見及相關建議;

(六)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地方命名機制及其成效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檢討;及

(七)有否計劃參考街道命名機制,立法規定地方命名的程序及制度;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有關謝議員的七項提問,經徵詢地政總署,我現答覆如下:

(一)由二○一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地名訂正委員會(委員會)共接獲並處理6宗地方命名的建議。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別為:大埔區1宗、元朗區3宗、北區1宗及離島區1宗。

(二)在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委員會共完成處理2宗地方命名的個案。已完成的個案平均需時6個月處理,最長處理時間為9個月。

(三)委員會自一九八七年成立以來,由市民啟動的地方命名個案為55宗,由政府部門啟動的個案則為144宗。出現爭議的個案有17宗,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分別為元朗區5宗、北區5宗、西貢區3宗、葵青區1宗、南區1宗、大埔區1宗及油尖旺區1宗。有關爭議主要涉及當地居民及代表未能就有關地方命名的建議取得共識。該17宗個案的申請人均已獲告知個案未能作進一步處理。

(四)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部門不同職級(包括首長級及非首長級)的代表組成,包括漁農自然護理署、民政事務總署、香港郵政、政府新聞處、地政總署、海事處、差餉物業估價署和公務員事務局法定語文事務部。

委員會會根據相關的內部準則及指引處理地方命名個案,其中包括:

(1)在書面文件或口頭通訊方面,有實際需要採用新名稱;

(2)選用的名稱一般應為中性,且與個別人士、機構或商品無關連;

(3)地名應避免由複雜或罕用的中文字組成;及

(4)更改地名需有充分理由才獲得考慮,例如現有地名不雅,可能在口頭通訊或書面上引起尷尬。

建議的地名會透過民政事務處諮詢居民代表及地區團體的意見,之後建議會交予委員會考慮。建議經委員會通過後,便會提交區議會審議。待區議會通過建議後,命名公告會在報章刊登,作公眾諮詢。公眾如對建議的地名有不同意見,有關意見會提交委員會作出決定。倘若沒有市民反對,委員會便會採用建議的地名。

(五)公眾如對已獲委員會採納的地名有不同意見,可向委員會提交新的建議,以作考慮。

(六)現時地方命名的機制運作暢順。地政總署有密切留意現行機制的成效,暫時未有計劃為機制進行檢討。

(七)由於現時地方命名的機制運作暢順,因此地政總署暫時未有計劃立法規定地方命名的程序。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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