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監察工資發放及發還承建商及分包商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指引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發展局制訂的《監察工資發放及發還承建商及分包商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指引》(《指引》),發展局會向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發還它們及其分包商為其工地人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本人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這做法有偏袒該等承建商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發展局於何時及為何制訂《指引》;在制訂《指引》期間有否諮詢公眾;

(二)鑑於《指引》第3.2.1段訂明,3類工地管理或督導人員可獲豁免向政府提交僱傭合約和支薪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當局給予該等人員豁免的考慮因素或理據為何;在欠缺該等資料的情況下,當局如何確保不會向承建商發還超出實際所需的款項;

(三)除了《指引》適用的承建商外,政府現時有否向其他私營機構發還它們為其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若有,

(i)該做法何時開始實施;
(ii)有關的僱主的類型及數目;及
(iii)過去三年,每年發還的強積金供款金額及該做法所引致的行政費用;及

(四)鑑於有市民指出,政府向其工務工程承建商發還強積金供款的做法,對其他僱主不公平,政府會否考慮取消該做法;若會,時間表及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們一向非常關注工地人員工資應得到保障。鑑於涉及工務工程的工資糾紛個案數字於二零零四年明顯有所增加,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當時亦向我們提出,欠供強積金的投訴多與建造業有關。有見及此,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在二零零五年一月,連同相關政府部門、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建造業界的相關商會及工會,攜手籌組了一個工作小組,共同研究改善措施,以解決業內有關欠薪及僱主欠供強積金的問題。

工作小組建議於工務工程合約中推行一系列保障及監察工地人員支薪的措施,包括規定工地人員須與其僱主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工地人員支薪須經銀行賬戶自動轉賬、聘請勞資關係主任監察工地人員支薪紀錄及處理有關欠薪的投訴等。此外,承建商一般會在投標時,將為日後受聘用的工地人員而須作的強積金供款,納入並反映在其投標價中。為解決業內僱主欠供強積金的問題,工作小組建議於工務工程投標書中為強積金供款設立分項,與投標價格表中的其他項目分開,承建商在有關僱主未為其聘用的工地人員作出適當的強積金供款前,不可獲發放有關供款款額。有關保障及監察措施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起陸續於部分工務工程合約中試行,並自二零零八年七月起在所有基本工程合約實施。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自上述監察工地人員支薪措施推出以來,我們一直監察其執行情況,並收集業界持分者,包括工務部門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勞資關係主任、有關商會等的意見。期間業界持分者曾向我們反映一些在執行有關合約條款時所遇到的問題,並要求發展局就相關措施發出指引,供業界參考。在徵詢了業界持分者的意見後,我們於今年七月發出《指引》,為負責工程項目的前線人員提供指引,令有關措施能有效、順暢及一致地在所有工務工程中執行。我們會繼續與業界持分者和工務部門的前線人員保持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

(二)自上述監察工地人員支薪措施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全面落實及運作一段時間後,香港建造商會、香港機電工程商聯會、香港建築業承建商聯會、香港建造業分包商聯會及不同承建商不時向我們反映,在申請發放強積金供款的過程中,須把有關僱員包括工資等資料經過多項程序處理,例如分包商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資料須先遞交給承建商,經承建商有關人員整合處理後,再交予勞資關係主任核對,再經由工程合約的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審批。有關商會指出,他們的管理/督導人員的僱傭合約及工資乃商業敏感資料,而這些資料在以上申請過程中可能會被不同人士接觸到,因而損害相關資料的保密性。而且,部分擔任管理/督導職位的工地人員,不願意向第三者披露他們的僱傭合約及工資資料。因此,有關商會提出豁免有關擔任管理/督導職位的工地人員須提供其僱傭合約及工資資料的要求。

在小心平衡了有關豁免管理/督導人員提供其僱傭合約及工資資料的要求,及有關人員就上述措施全面保障的需要不多,我們在《指引》中加入了一項安排,容許在《指引》第3.2.1段訂明的以下三類管理/督導人員申請豁免提供合約和工資資料:

(1)由承建商、第一層分包商及承建商聘請的工程顧問所直接聘用及駐總部工作的管理人員;

(2)在承建商工地人事組織圖上列出的管理團隊成員,或在第一層分包商人事組織圖上列出的唯一督導主管;

(3)由承建商、第一層分包商及承建商聘請的工程顧問按月薪聘用及其月薪超過$25,000而在人事組織圖上列出的其他管理人員。

在遞交有關豁免申請時,該管理/督導人員及承建商須提交《指引》第3.2.3(a)至(c)段所列明的資料,包括(1)管理/督導人員親自簽署的申請表,表明其拒絕披露其僱傭合約及工資資料;(2)由承建商或分包商作出的聲明,確認相關的管理/督導人員是他們直接聘用的僱員;以及(3)由承建商或分包商提交資料以證明相關申請工地人員乃擔任管理/督導職位。

所有被批准豁免提交支薪紀錄及強積金供款紀錄的管理/督導人員,均須在其支薪周期結束後,向相關工程合約的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提交他/她們已收取全數薪金及其僱主已作強積金供款的聲明書。承建商在申領發放上述獲豁免人員的強積金供款時,亦須提交一份聲明書申明其已為這些人員作出強積金供款及訂明其供款款額。此外,《指引》亦訂明相關工程合約的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須不時作出抽查,以核證承建商提交的聲明文件內所申領的強積金供款發放款額的計算方法是否符合《指引》的要求,並查詢相關獲豁免人員其僱主是否已為其作出強積金供款。

(三)根據我們現時取得的資料,上述在工務工程投標書中為強積金供款設立分項,使承建商在有關僱主未為其聘用的工地人員作出適當的強積金供款前,不可獲發放有關供款款額的安排,只適用於工務工程合約的承建商。政府並未有向其他私營機構作出上述安排,發還它們為其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作為保障員工的措施。

(四)如前文所述,承建商一般會在投標時,將為日後受聘用的工地人員而須作的強積金供款,納入並反映在其投標價中。事實上,於工務工程投標書中為強積金供款設立分項,令承建商在有關僱主未為其聘用的工地人員作出適當的強積金供款前,不可獲發放有關供款款額,有助防止承建商為求取得工程合約,刻意降低投標價,而在取得工程合約後為減低成本而逃避為其工地人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責任。然而,無論有此措施與否,承建商均應就有關僱主為工地人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反映在整體標價內,承建商及分包商亦不會獲減免作為僱主而須履行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責任,故此,上述安排實為保障員工的措施,並不存在偏袒任何承建商或對其他僱主不公平的情況。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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