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重建局的工作進展

Member asking : FUNG KIN-KEE, FREDERICK


      主席,規劃地政局局長於2001年3月8日致函本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表示當局會向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提出一系列建議。關於市建局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函件中每項建議的進展;當局如何促使市建局落實有關建議,以及如何處理市建局決定不落實政府建議的情況;

      (二) 是否知悉市建局的工作進展及未來計劃;及

      (三) 政府及市建局會否定期向立法會交代市區重建工作的進展;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我們曾在2001年3月8日致函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作出7項承諾:
                  (i) 第一項承諾:我們會建議市建局提供比政府收地補償較為優厚的收購條款,以鼓勵業主把其物業售予市建局;

                  (ii) 第二項承諾:我們會建議市建局優先處理25個土地發展公司(“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

                  (iii) 第三項承諾:我們願意向市建局建議,對於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市建局在釐定其收購條款時,應顧及到項目範圍內的居民已等候重建多時;

                  (iv) 第四項承諾:我們會向市建局建議,發放予單位業主的搬遷津貼,應不比受荃灣重建項目影響的單位業主少;

                  (v) 第五項承諾:我們會向市建局建議,在建議的樓換樓計劃下供分配用的單位數目,最少應是參與計劃業主數目的一點二倍;

                  (vi) 第六項承諾:我們會向市建局建議,發放予間隔房及碌架床租戶的現金補償,應不比土發公司當時給予這類租戶的補償少;及

                  (vii) 第七項承諾:我們願意與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和房屋局商討居民的建議,便是對於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而選擇申請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或自置居所貸款的租戶,市建局應較彈性地處理他們的入息及資產審查。
      在2001年4月,我們把上述7項建議提交當時的土發公司主席,亦即現時的市建局主席。我們並一直就市區重建計劃的推行事宜,與市建局的管理層保持密切聯絡。

      我現在簡報各項建議現時的進展情況如下:
                  (i) 關於第一項建議,市建局已決定以7年樓齡的單位為基礎,計算給予住宅物業業主的自置居所津貼;市建局亦會向自住業主及出租單位業主提供額外津貼,用以支付搬遷費用和重置物業的相關開支;有關這項額外津貼的詳情,將在每個項目開始前公布;

                  (ii) 關於第二項建議,市建局計劃把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納入其首份5年業務綱領草案內;

                  (iii) 市建局正在考慮第三項建議,即該局就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所提供的收購條款;

                  (iv) 市建局正在考慮第四項有關搬遷津貼的建議;

                  (v) 關於第五項建議,市建局仍在考慮建議的樓換樓計劃;

                  (vi) 關於第六項建議,市建局正在研究如何在安置安排外,提供多一項選擇,向受影響的租戶發放現金補償;如果租戶接受現金補償,款額將與土發公司所給予的補償相若;及

                  (vii) 政府正就第七項有關放寬入息及資產審查的建議,與房委會進行商討。
      我們認為這7項建議都是合理和可行的,而市建局至今亦未有制訂任何違反這7項建議的政策,我也沒有理由相信市建局有意圖違反這7項建議。我們跟各位議員和舊區居民一樣,都認為市區重建刻不容緩,但市建局是一個新的獨立法定機構,有自己獨特的運作文化,而且其主要管理層亦剛上任,我們應該給予市建局所需的自由度,作出適當的準備工作,以推行市區重建。我相信市建局會盡其所能,達到政府訂下的市區重建的目標。

      有關主體質詢的第(二)部分,我們知悉市建局一般的工作情況。在去年11月底,市建局向政府申請進行數項“前期項目”,財政司司長已批准有關申請,因此,市建局可以隨時開始進行這些項目。與此同時,市建局正擬備其首份5年業務綱領草案和周年業務計劃草案,以呈交財政司司長審批。我們亦獲悉該局已成立4個分區諮詢委員會,並正就成立社區服務隊進行招標。

      關於主體質詢的第(三)部分,政府和市建局均不時就市建局的工作和市區重建計劃的推行事宜,出席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以及個案會議。自從市建局於去年5月成立至今,政府和市建局先後與本會議員會晤4次。這是一個相當有效的機制,可以讓各位議員獲得有關市建局工作的第一手資料。我們願意應議員要求繼續出席有關會議。


Member asking : FUNG KIN-KEE, FREDERICK


      主席,在我提出補充質詢之前,我想請問,由於局長沒有回答我首部分的主體質詢 ─ 當然,我也想提出補充質詢 ─ 我可否先要求局長回應尚未回答的部分質詢,然後再提出補充質詢?


      主席:馮議員,我會讓你作出澄清的。如果局長沒有回答你部分的主體質詢,請你重複該部分質詢,我會要求局長回答,然後,我會再讓你提出補充質詢。


      馮檢基議員:即再給我機會追問?


      主席:我會讓你提出補充質詢,即另一項問題。


      馮檢基議員:主席,我想首先請局長澄清一點。我的主體質詢分為3部分,第(一)部分的其中一句是“當局如何促使市建局落實有關建議”,但局長在主體答覆中,除了就第一和第二項承諾說出市建局會怎樣做之外,就第三至第七項承諾,均表示市建局在考慮中,而沒有提及政府會做些甚麼。我的主體質詢其實是想問政府會做些甚麼,以促使市建局落實有關建議。我認為局長並沒有回答政府會做些甚麼這部分質詢,我希望局長就此作出澄清。


      主席:馮議員,你認為局長沒有回答你這部分的主體質詢,請你先坐下。局長,你是否有所補充?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 AND LANDS


      主席,我想我已花了7分鐘來讀出我的主體答覆,但我可以說,市建局自從在去年5月成立至今,仍未制訂任何違反這7項建議的政策,所以馮議員的質詢是相當具假設性的。


      主席:馮議員,你現在可提出補充質詢。


Member asking : FUNG KIN-KEE, FREDERICK


      主席,我現在提出補充質詢。在這7項承諾中的第一項,政府覺得市建局並沒有違反政府的建議;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指出,有關的承諾是“政府會建議市建局提供比政府收地補償較為優厚的收購條款”,即理論上,市建局收購市民單位的金額,會高於政府提供的金額,而政府付出的金額正是7 年樓齡單位的價錢。不過,市建局對第一項承諾的答覆是,它會以7年樓齡的單位為基礎;換言之,如果100萬元是7年樓齡單位的補償金額,政府的補償金額一定高於100萬元,而市建局則說以100萬元作為基礎,其實這情況會較政府的建議後退了少許,即有所不同。請問局長,縱使市建局已後退了一步,是否也認為市建局已接受了政府提出的建議?


      主席:馮議員,請你坐下。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我覺得市建局已因應我們的建議作出承諾。根據我們所作的第一項建議,即市建局會提供比政府收地補償較為優厚的收購條款,這點寫得很清楚,所指的是“收購條款”,從來也沒有提及金錢補償。我也可以重提前任規劃地政局局長於去年3月30日在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說過的話,他說受影響的業主會獲發一筆以7年樓齡重置單位計算的自置居所津貼,以及一些較高金額的津貼。市建局的承諾至今也沒有違反這些建議。


Member asking : LAU WAI-HING, EMILY


      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提到市區重建,刻不容緩;大家一定很同意此點,但很多市民覺得現時市建局的工作進展緩慢,所以他們心急如焚。請問局長是否知悉,工作進展緩慢會否跟現時市道太差有關,因為難以吸引發展商一起合作?政府會於何時計劃大量注資,以協助推展市區重建?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市建局是於去年5月才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它須在新的法定架構下運作,而前土發公司人員也須熟習新的文化。我們在這段期間進行了招聘工作,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們近數月來已委任了常設的行政總監和兩位常設的執行董事。行政總監和其中一位執行董事已於1月1日開始工作,另一位常設的執行董事將於2月1日開始工作。在新的領導班子投入工作後,我們期望市建局能盡快推行市區重建的計劃。市建局現時的首要工作是制訂政策,包括收購物業的政策和安置政策等。此外,市建局還須擬備首份5年業務綱領草案及周年業務計劃草案。我們已開始跟市建局商討有關提議,並預期市建局會於短期內完成這項工作。在有關的草案交予我們處理後,我們會將草案交由財政司司長審批;在審批後,便可以注資市建局,以便開展有關工作。


Member asking : LI WAH-MING, FRED


      主席,我首先要申報利益,我是市建局的非執行董事。

      政府所謂的七大承諾,很多也是涉及資源的。我想針對第三項承諾提問。關於“政府願意向市建局建議,對於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市建局在釐定其收購條款時,應顧及到項目範圍內的居民已等候重建多時”,這是否表示政府同意或支持市建局為這25項計劃提供較其他項目更為優厚的收購條款?如果是,會否相應地向市建局提供額外的資源?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我們瞭解就該25個項目,有關居民已等候多時,是由1998年等候至今。因此,我們在《市區重建策略》中已建議優先處理這些項目,而市建局在去年11月22日的會議中,亦已決定將這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納入其首份5年業務綱領草案內。相信各位議員也明白,我們現時尚未可以說明這些是屬於何種項目,以及如何進行重建,因為是會有深遠影響的。但是,就這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我們會提議給予特別處理,包括在制訂有關的收購條款時,對特別個案採取較有彈性的處理方法和安排。不過,就市建局會採取何種具體措施來落實有關的兩項建議,我們尚未有固定的想法。


Member asking : LI WAH-MING, FRED


      主席,局長尚未回答我的補充質詢,我很清晰提及收購條款。受這25個項目影響的居民已等候多年,而有關收購條款可能涉及額外的資源,但局長沒有回答我這一點,我希望局長就此再作進一步補充。


      主席:局長,你是否有所補充?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關於收購條款,我們堅持以7年樓齡的重置單位為基礎,我們也同意發放一些較高金額的津貼。就這25個土發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而言,我們希望能有更大彈性的安排。


Member asking : TO KUN-SUN, JAMES


      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的第五段提到,市建局正擬備首份5年業務綱領草案和周年業務計劃草案,請問局長是否知悉,本會議員在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於去年7月舉行的會議中,已要求政府和市建局在去年9月完成上述草案,而當時出席的官員承諾會於10月完成草案,但現在已是2002年1月了。請問局長,究竟政府是否知悉市建局為何至今仍未完成該等草案,抑或政府曾暗示或作出非正式的商討,令市建局到處碰壁,遇到資源或其他方面的困難,以致無從擬訂綱領和計劃草案,是否有這種情況出現?

Public Officer Replying : SECRETARY FOR PLANNING AND LANDS


      主席,絕對沒有這種情況出現。如果市建局可以在不久將來向我們提供這兩份文件,我們會盡快處理,然後交給財政司司長審批;在審批後,我們便可以決定注資的數目;在early launch的項目上,我們所花的時間是非常短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