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龕資料

說明頁

序言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條例》)於2017年6月30日刊憲並生效,設立發牌制度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有關《條例》詳情,可參閲食物環境衞生署有關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網頁(www.rpc.gov.hk)。

此網頁向公衆提供有關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的私營骨灰龕的土地/契約及規劃資料(資料)。然而,資料並非發牌指標,亦不代表被列出的任何私營骨灰龕符合《條例》下的發牌要求。資料僅供一般參考。

重要備註

  1. 如第一部分內第六欄的土地/契約資料所載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
  2. 如第一部分內第五欄的規劃資料所載符合法定城市規劃規定;或
  3. 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第一部分: 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

第一部分列出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

在土地契約方面,第一部分內骨灰龕的土地用途如文所及並無違反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亦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而在法定城市規劃規定方面,有關的骨灰龕:

  1. 在相關的法定圖則上屬經常准許用途;或
  2. 取得城規會批出的相關規劃許可;或
  3. 已證實屬於現有用途(即在相關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分區計劃大綱圖(視何者適用而定)首次刊憲之前已存在的用途而該項用途由展開以來一直持續進行)。

第二部分: 規劃署及/或地政總署已獲悉而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龕二

第二部分內的私營骨灰龕:

  1. 已被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得悉,並有理由相信為骨灰龕用途的處所;及
  2. 以下兩項的其中一項-
  1. 尚未被核實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營骨灰龕;或
  2. 已確定並不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免責聲明

資料只供一般參考。政府並無就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的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或保證。政府不會就資料任何部份的任何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隱示的)承擔任何責任。對任何因使用、不當使用、不能使用或依據有關資料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相應而生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政府概不承擔任何有關的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

政府保留權利,可隨時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更改、刪除、停載或修改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責任自行評估資料。政府並不保證資料已收錄全港任何或所有私營骨灰龕。

此中文免責條款為英文版本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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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