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透明 法情理兼備

圖 : 現時市民見到碼頭的四座小型建築物,都只有一層、約4米高,日後移交駐軍時便是這個樣子。
圖 : 現時市民見到碼頭的四座小型建築物,
都只有一層、約4米高,日後移交駐軍時便是這個樣子。

我在上周「局長隨筆」提到與市民攜手締造我們的美麗海濱,內容所及都是過去十多年政府透過公開和透明的程序,與市民和各持分者共商的結果。我們先後透過「共建維港委員會」和「海濱事務委員會」,與來自專業界、公民團體及環保界、商界和不同背景的獨立人士攜手合作,共議優化海濱的工作。展望未來,我們也會繼續朝著這個方向與民共議。
最近有團體指中環新海濱有部分地方劃為軍用碼頭,導致市民無法享用海濱,又指該碼頭會有大型建築,甚至指政府從未在諮詢中西區區議會的文件和會議上提及在軍用碼頭會有建築物、偷步施工……等不公的指控。

過去幾天,規劃署回覆傳媒查詢時已作全面回應。可惜,仍有團體無視回應內鋪陳的各項事實和提供的資料,繼續提出種種全無理據的指控。我希望在此扼述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讓大家不致被誤導。

(一)落實協議、責無旁貸
軍用碼頭設置在中環填海區,是源自中英兩國於1994年就《軍事用地協議》(《協議》)所互換的照會,其中訂明在中區灣仔填海計劃內的最終永久岸線,靠近中環軍營處預留150米岸線,供1997年後興建軍用碼頭之用。特區政府落實《協議》,責無旁貸。

(二)割地指控、豈有此理
一如其他軍事用地,特區政府與駐軍不會簽署撥地契據。而根據《駐軍法》,香港駐軍的防務職責包括管理軍事設施。因此,軍用碼頭的建造工程完成後,將移交予香港駐軍管理。駐軍亦已承諾,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予公眾使用。

(三)碼頭設施、早已交代
(3.1)2002年政府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撥款,當時已說明工程計劃的範圍包括建造長約150米的碼頭和相關設施,供駐港部隊使用。

(3.2)2008年在《中環新海濱城市設計研究》公眾參與活動及其最終研究報告,政府均向公眾交代軍用碼頭的位置和範圍。

(3.3)2010年向中西區區議會和海濱事務委員會介紹時,政府亦清楚表示軍用碼頭設有更衣室、辦公室、供電設施等小型建築物,而軍用碼頭與四周地方主要以電動摺閘分隔,摺閘在毋須使用時,會收藏在附屬建築物內,不會對海港及海濱長廊構成視覺阻礙。

(四)程序公義、謹慎遵從
2000年《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經廣泛諮詢後核准,清楚標明了軍用碼頭位置。因為當時碼頭的形式和實際範圍尚未詳細定出,我們在《大綱圖》上以一條直線來顯示碼頭位置,並在圖上註明「軍事碼頭(有待詳細設計)」。

而由上文可見,中環新海濱的構思到落實,十多年來政府一直按照規劃程序辦事,期間交代了軍用碼頭的位置和設施,過程公開透明,公眾和各持分者亦一直參與其中,政府並向議會和委員會作出介紹和詳細回答提問。今天所見,是匯聚各方智慧的成果。

(五)看見甚麼、便是甚麼
軍用碼頭的建造工程已進入最後階段,現時軍用碼頭的地面已是主水平基準上約4.2米,市民見到碼頭的四座小型建築物,都只有一層、約4米高,不像一般的客運或貨運碼頭,有兩層或以上的大型建築物。碼頭亦沒有甚麼大型的機械設施。所以,大家現時在軍用碼頭看見甚麼,日後交駐軍使用時便是這個樣子。

(六)情理兼備、相互尊重
早於2000年,駐軍因應特區政府的要求,承諾會按其運作及保護軍用碼頭的需要,在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開放予市民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享用。2002年,我們向立法會申請中環填海第三期工程撥款的文件內,亦已清楚說明駐軍原則上同意我們的規劃意向,即軍用碼頭毋須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予市民。到2007年,當時的規劃及地政局局長回答立法會議員質詢時亦重申上述承諾。

(七)一知半解、混淆視聽
(7.1)有社會人士指政府向現時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的修訂大綱圖,沒有附帶像一般分區大綱圖般附帶的「欄目」,因此指稱軍用碼頭用地日後在用途上不會有規限。但事實上,我們提出修訂是要清楚指出軍用碼頭用地的第一欄(即經常准許的用途)為「圖上指定的用途」,這做法實更為嚴謹。

(7.2)另有人指碼頭屬於「欄目二」項目,未有城規會批准便施工是偷步。我們必須指出,軍用碼頭是由政府統籌和落實的海事有關設施,有關工程屬圖則涵蓋範圍內土地上經常准許的發展,故毋須事先另行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偷步施工的指控,絕不成立。

我們樂意接受社會的監察,開誠布公向大家詳細交代和解釋,但也請批評者尊重事實,不要隨意作出毫無法理根據的指控。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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