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CEPA成果

CEPA協議在2003年6月29日簽訂。在協議中,對於建造相關專業服務和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專業人士及公司(如要享受有關開放措施,香港公司必須獲工業貿易署發出之《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關於香港服務提供者的網頁)的承諾包括:

註: 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是世界貿易組織沿用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

第二階段CEPA成果

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於2004年8月27日在北京舉行,雙方磋商進一步擴大貨物及服務貿易的開放措施,達成共識及簽訂有關紀要,並於10月27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對於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業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第三階段CEPA成果

繼CEPA補充協議簽訂後,內地與香港於2005年初展開第三階段CEPA磋商,並於2005年10月18日在香港簽訂CEPA補充協議二,對於建造業相關專業服務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第四階段CEPA成果

經過持續和深入的討論,內地與香港於2006年6月27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三,對於建造業相關專業服務的進一步承諾包括:

第五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07年6月29日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進一步推動雙方建築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資格承認及註冊事宜:

第六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07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四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08年7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五,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第七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09年5月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六,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第八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0年5月27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七,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第九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10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七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11年12月13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八,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已就上述企業申報企業資質的執行發出相關文件,並在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階段CEPA成果

兩地繼續展開磋商,並於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九,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第十一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在2012年簽訂CEPA補充協議九後,隨即開展下一階段CEPA的磋商,並於2013年8月29日在香港簽訂了CEPA補充協議十,有關建造業及相關專業服務的具體承諾包括:

註:"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第十二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4年12月18日在香港簽訂了在CEPA框架下的《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

《廣東協議》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負面清單是更高透明度及更全面的開放承諾表列方式。

《廣東協議》中的具體承諾包括:

第十三階段CEPA成果

在《廣東協議》基礎上,內地與香港繼續磋商,並於2015年11月27日簽訂《服務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繼續採用正面和負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負面清單方面,將在《廣東協議》的11類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開放措施的地域範圍由廣東省擴展至內地全境,並減少了限制性措施和進一步放寬了准入條件。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開放的措施如下:

負面清單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放寬的限制性措施

正面清單涵蓋和歸納CEPA及其補充協議以及《廣東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並新增了開放措施。

正面清單中新增的開放措施如下:

第十四階段CEPA成果

兩地於2017年6月28日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及《投資協議》,只有《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中的兩個條款涉及建築專業服務:

(a) 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深化香港與前海、南沙、橫琴合作;及
(b) 第六章第二十五條: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不涉及市場准入承諾和實質的開放措施,但為雙方以後更高層次合作打好基礎,定下具體方向,其中涉及建築專業服務的內容如下:

第十五階段CEPA成果

內地與香港於2018年12月14日簽訂了《貨物貿易協議》。

《貨物貿易協議》梳理和更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關於開放和便利貨物貿易的承諾,未有涉及建築專業服務。

第十六階段CEPA成果

兩地於2019年11月21日簽訂《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協議》沿用《廣東協議》及《服務貿易協議》的正面和負面清單混合模式表述開放措施。

正面清單將專業人員註冊執業地域範圍由廣東、廣西、福建省擴展至內地全境,並延續已到期的專業資格互認及新增了開放措施。正面清單的措施載於附錄二

正面清單中新增的開放措施如下:

負面清單方面,減少了對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限制性措施。有關的措施載於附錄一

負面清單中進一步開放的措施如下:

負面清單中取消的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