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範圍
 

  1. 根據土地共享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已公布的評估準則、土地共享辦事處所作的審查分析,以及擬議發展涉及的公眾利益(包括所投放公眾資源的成本效益),就每宗申請是否可予接納提出意見;及

  2. 在落實過程中,就先導計劃的運作提出意見,並就可予改善的範疇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