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私人发展商/房屋委员会/建筑署自行聘用承建商承接与私人发展计划/房屋发展计划/建筑署工程项目有关的渠务工程、供水接驳工程、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损行人径的重铺工程的安排

1. 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上述安排

1.1 私人发展计划

如发展商同意遵守以下条件,政府可容许发展商1自行聘用承建商进行与其发展计划有关的渠务工程、供水接驳工程、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损行人径重铺工程。不过,政府不会容许发展商进行三叉接驳工程接驳水务署的供水管,只有水务署才可以进行这类工程。

  1. 私人发展商的工程须视乎情况,由发展商本身或代表发展商的认可人士安排、管理和监督。
  2. 如工程涉及在行车道进行挖掘工程,发展商便须聘用政府认可的承建商。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内负责道路及渠务工程的甲、乙及丙组承建商均为认可承建商,可以进行渠务接驳工程、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行人径修补工程。同样,同一名册内的甲、乙及丙组水务工程承建商亦是认可承建商,可以进行供水接驳工程。至于不涉及在行车道进行挖掘工程的渠务工程、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或行人径修补工程,发展商可以聘用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以外的承建商负责有关工程。此外,不涉及在行车道进行挖掘的供水接驳工程,发展商则可以聘用持牌水喉匠进行有关工程。
  3. 发展商除须就供水接驳工程向政府缴交标准供水接驳费用外,亦须缴付有关工程的技术审核费用(审核费用见附件1)。
  4. 认可人士必须监督渠务接驳工程,确保其符合核准图则和渠务署标准。出入口行车通道和行人径重铺工程须按照路政署最新版本的《标准图则》(尤其是图则第H1104、H1113、H1114、H1115、H1116、H1117、H1118、H1119、H1120、H1127、H1128、H1129、H1130和H1131号)和香港特区政府出版的《土木工程一般规格》(以下简称《一般规格》) 进行,尤其是有关行车道的第9条︰路底基层物料和沥青物料;有关混凝土行车道的第10条;以及关于建造行人径和铺筑区的第11条第5至第7部分。供水接驳工程须按照本文第3.3段及一般规格第22条的规定进行。有关规格可从土木工程署的网址(http://www.cedd.gov.hk/eng/publications/standards_handbooks
    _cost/stan_gs.html
    )下载。
  5. 认可人士展开工程之前,须视乎情况,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10C条,向路政署或地政总署申领挖掘准许证2。如施工地点属公共街道,挖掘准许证会由路政署发给发展商亦即持证人。至于公共街道以外的未获分配用途政府土地,挖掘准许证将由地政总署发给持证人。持证人必须按照准许证的条文进行工程。
  6. 由于出入口行车通道以及行人径的铺砌路砖工程所需的技术水平,较诸使用混凝土为高,故此如工程涉及铺路砖,则发展商所聘用的承建商,必须是名列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属道路及渠务工程类别的甲组、乙组或丙组承建商。

1.2 房屋委员会与建筑署的工程项目

由1999年7月1日起,房屋署与建筑署须负责辖下发展计划毗邻范围内的排水管接驳工程、供水接驳工程、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以及受损行人径的重铺工程。至于房屋署或建筑署承建商须负责的接驳工程和出入口行车通道/行人径工程的范围,载于附件6。除以下两项外,上文第1.1段所列条件均适用于房屋署及建筑署:

  1. 如属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发展计划,本指引所指的发展商是房委会;如属建筑署的工程项目,则指政府。房屋署与建筑署无须经由认可人士代表。房屋署可由发展计划的工程合约经理代表,而建筑署则由工程项目的建筑师代表。简单而言,如属房委会的发展计划,本指引内的认可人士指房屋署的工程合约经理,如属建筑署的工程项目,则指工程项目建筑师。
  2. 房屋署须支付其工程技术审核工作的审核费。
    1. 路政署负责的公共街道
      发展商在公共街道进行工程之前,须取得路政署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10C条发出的挖掘准许证。发展商申请挖掘准许证时,须为工程提供理由。在没有指定持证人的情况下,持证人本身须遵守挖掘准许证的各项条件。倘若有指定持证人,则持证人本身以及承建商,亦即其指定持证人,均须遵守该准许证的各项条件。在工程移交政府起计的12个月保养期内,如发现任何欠妥之处,持证人及其指定持证人须负责进行补救工程。
    2. 公共街道以外的未拨用政府土地
      承建商在公共街道以外的未拨用政府土地进行工程之前,须取得地政总署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10C条发出的挖掘准许证。承建商申请挖掘准许证时,须同时付上发展商的书面支持为工程提供理由。在没有指定持证人的情况下,持证人本身须遵守挖掘准许证的各项条件。倘若有指定持证人,则持证人本身以及承建商,亦即其指定持证人,均须遵守该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在工程移交政府起计的12个月保养期内,如发现任何欠妥之处,持证人及其指定持证人须负责进行补救工程。

2. 程序

附件2 PDF所载的流程图载列各类工程的程序摘要,下文详载各种程序。发展商可就建议挖掘范围内的工程透过挖掘准许证管理系统或以书面申请一个挖掘准许证,简化的申请程序于以下路政署网页记载:https://www.hyd.gov.hk/en/technical_references/technical_document/xppm/related_documents/simplified_guidelines/index.html路政署收到挖掘准许证申请及订明费用后,会于5个工作天(透过挖掘准许证管理系统的申请及采用电子缴费)或17个工作天(透过书面的申请)内完成处理工作3,并向发展商发出挖掘准许证。在工地展开任何类别的工程前,发展商或其认可人士应就工程建议发信给有关公用事业机构,进行谘询4,并且征询运输署和警务处交通部的意见;如有需要,亦应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如果这几方面出现意见分歧,须要调解,渠务署、路政署和水务署会指派分区总工程师,协助认可人士进行联络和提供所需支援。发展商/认可人士必须遵照掘路许可证就拟订动工通知书(AN)的要求的条款,进行工程。在竣工后的12个月保养期内,政府如发现有任何欠妥之处,可要求认可人士进行补救工程,除非认可人士能确切证明有关欠妥之处是由第三者所引致的,才另作别论。

2.1 排水管接驳工程

步骤 1 对于受《建筑物条例》管制的发展计划,排水管接驳图则和细节宜并入渠务图则,然后提交给建筑事务监督审批。至于房委会的发展计划、建筑署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发展计划,有关人士在申请掘路许可证前,须先把接驳图则和细节提交给渠务署审批。工程进行期间,如地段外的工程须要作出改动,发展商/认可人士应将建议详情提交渠务署审批;轻微改动只要得到渠务署人员在工地当场同意,便可执行。
步骤 2 发展商/认可人士必须向路政署或地政总署申请挖掘准许证
步骤 3 发展商/认可人士必须最少在渠务署展开技术审核的两个星期前,提交HBP1表格(附件4 PDF)。当所有排水管接驳工程完成,可移交给渠务署时,便可进行审核。
步骤 4 渠务署在收到申请表的14天内,便会进行视察。如有关工程未能在上述期内供视察,渠务署会与认可人士或业主/发展商另定日期。
步骤 5 认可人士需提供物料品质记录,验收测试记录,和用以核察喉管内部情况的彩色闭路电视勘察报告给渠务署。
步骤 6 认可人士必须尽快向渠务署提交竣工记录图则,该署才会发出满意书。地段范围外和公共道路上的排水管工程,完成后均须交由渠务署维修。
步骤 7 工程圆满移交渠务署后,即展开为期12个月的保养期。保养期内如发现任何欠妥之处,认可人士、项目拥有人或发展商须予以补救,而补救工程的质素须达到渠务署满意的水平。

2.2 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及行人径重铺工程

步骤 1 发展商/认可人士应于挖掘准许证管理系统或透过书面申请挖掘准证。
步骤 2 发展商/认可人士应征询运输署和警务处交通部的意见;如有需要,亦应征询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
步骤 3 假如路政署认为拟议工程与其30米范围内的其他工程有牴触,拟议工程会被归类为“不协调”个案。发展商/认可人士应与“不协调”个案内的其他各方合作,以制定协调计划。
步骤 4 完成步骤2和步骤3后,发展商/认可人士应完成下列程序,以申请挖掘准许证:
  1. 于挖掘准许证管理系完成申请手续;以书面提交已签妥的HYD14挖掘准许证申请表格;以及
  2. 缴交由路政署发出的订明费用发票或以电子缴费方式缴交(透过挖掘准许证管理系统的申请);提交一张划线支票,款额相等于申请表格上计算所得的订明费用,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书面的申请)。

路政署一般会于5个工作天(透过挖掘准许证管理系统的申请及采用电子缴费)或17个工作天(透过书面的申请)内发出挖掘准许证。

步骤 5 认可人须遵照掘路许可证就拟订动工通知书(AN)的要求的条款,进行工程。
步骤 6 认可人士须安排进行下文第3.2段所述的泥土压实度测试及混凝土测试。路政署可要求认可人士拍摄记录照片。
步骤 7 认可人士须向路政署提供竣工图则及测试报告副本,并安排与路政署进行联合移交视察。详情请参阅挖掘准许证处理手册第五章第一部份第11段所载述的规定(此手册可于路政署网站观看或下载)。此外,认可人士亦须负责就路政署在进行视察期间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有关的补救工程。如原有的挖掘准许证已过期,认可人士亦可能需要就补救工程申请新的挖掘准许证
步骤 8 如已竣工的工程证实符合规格,路政署便会接收有关工程。

2.3 供水接驳工程

须采取的行动 负责人
步骤 1 向水务署查询供水安排时,应就供水系统接驳口的位置征询该部门的意见。 发展商/认可人士
步骤 2 向水务署提交HBP1表格(附件4 PDF),请求批准聘用承建商(须说明承建商名称)在有关地段以外施工。申请时并须夹附以下资料。(注: 可在向屋宇署提交楼宇图则同时向水务署提交HPB1表格。)
  1. 显示拟建接驳水管路线的图则;
  2. 内部供水/消防供水系统建议;及
  3. 已填妥的WWO542表格( 载于附件5 PDF )。
(须在原定进行步骤7所述三叉接驳工程之日的最少3个月前5,将上述申请信及资料提交水务署。)
发展商/认可人士
步骤 3 在20个工作天内,向发展商/认可人士发出批准信及缴款通知单,以收取接驳费和额外的审核费用。 水务署
步骤 4 缴付缴款通知单上的款额,并将收据副本交水务署。 发展商
步骤 5 向路政署申请挖掘准许证,以便认可人士所雇用的承建商可以进行供水系统接驳工程,而水务署的承建商亦可进行三叉接驳工程。 发展商
步骤 6 在建议的三叉接驳位挖掘,直至露出供水管为止。此外,并在最少7个工作天前,以传真方式通知水务署(经认可人士)视察外露的供水管。水务署接获要求视察的传真后,通常会在7个工作天内视察外露的供水管。 认可人士所雇用的承建商
步骤 7 申请任何必需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向受影响的用户预先发出通知,并在供水管外露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驳三叉管,包括三叉阀及阀井。 水务署
步骤 8
  1. 敷设接驳水管及将其延长至有关地段(喉管应敷设至适当的位置为止,并在其末端封盖,以便“完成”步骤11(b)所述的”接驳"工程)。
  2. 在进行回填工程之前,通知水务署(经认可人士)与认可人士一同视察已完成敷设的喉管。水务署通常会在接获通知后两个工作天内,与认可人士共同进行视察。
  3. 在水管敷设完成后,将喉坑回填(认可人士须向水务署提交压实度测试的结果,以供查核。)
  4. 在水务署人员及认可人士见证下:
    1. 在整条喉坑回填及压实后,按照《一般规格》第22.81条的规定,进行水管压力测试;
    2. 清洁接驳水管及进行消毒;以及
    3. 完成在地段外接驳水管及三叉阀的接驳工作。
  5. 进行永久的道路修复工程,包括在接驳三叉管周围的路面进行修复,使能达到路政署满意的水平。
  6. 通知水务署(经认可人士)与认可人士一同视察接驳三叉管的阀井6
认可人士所雇用的承建商
步骤 9 在水管工程完成后的两个星期内,向水务署提交竣工记录图则,标明接驳水管的路线及水平。 认可人士
步骤 10 在所有内部供水/消防供水系统建造工程完成后,向水务署提交WWO46表格的第IV部分和WWO132表格的第二部份,要求水务署进行视察和签发供水证明。水务署通常会在接获通知后7个工作天内,到工地视察,当水务监督完成检查及满意水管工程,就会签发供水证明书。 认可人士所雇用的持牌水喉匠
步骤 11 在水务署检查所有内部供水/ 消防供水系统建造工程后,如证实已达满意水平,可在水务署人员及认可人士见证下:
  1. 冲洗接驳水管;及
  2. 将地段内的水管与接驳水管完成最后接驳。
认可人士所雇用的承建商
步骤 12 在地段范围以外的接驳水管工程完工后,将有关水管移交水务署。水务署通常会在接获通知后7个工作天内,进行移交手续。 认可人士
步骤 13 工程圆满移交水务署后,即展开为期12个月的保养期。保养期内如发现任何欠妥之处,认可人士须予以补救,而补救工程的质素亦须达到水务署满意的水平。 认可人士

(注︰如要求进行步骤8(b)、(d)、(f)及步骤11所指的联合视察,认可人士须在可供视察日期的最少两个工作天前,以传真方式通知水务署。)

3. 品质控制和审核检查

3.1 渠务接驳工程

  1. 认可人士须按照规格提供物料品质记录(牌子名称、级别、组别等) 及验收测试(水测试等) 记录,供渠务署于初步实地视察时审查。如未能安排初步实地视察,认可人士须向渠务署提交一份排水管接驳工程的彩色闭路电视勘察报告,以便该署可以确定喉管内部情况令人满意。
  2. 渠务接驳工程的设计须符合现时渠务署的《污水收集系统手册》及/或《雨水排放系统手册》的规定;而喉管和沙井则须符合《一般规格》和渠务署的《标准图则》的规定。
  3. 排水喉管的直径最少应为200毫米,并须由以下物料或渠务署批准的其他物料所造成:
    1. 污水渠-缸瓦管、球墨铸铁管、非塑化聚氯乙稀喉管、聚乙烯喉管
    2. 雨水渠-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非塑化聚氯乙稀喉管
  4. 污水渠的设计应使流速超过可以经常自行清洗水渠的速度。以下为污水渠最少斜度的一般指引︰
    喉管直径 最少斜度
    200毫米 1: 200
    225毫米 1: 225
    250毫米 1: 250
    300毫米 1: 300
  5. 沙井应为渠务署标准图则所显示的标准沙井。发展商将私人拥有的或受管制的地段内的污水渠及雨水渠接驳至公共排水系统,须按照《如何进行渠道接驳》小册子所载的程序及规定进行。

3.2 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及行人径重铺工程

《一般规格》已详细说明出入口行车通道建造工程及损毁行人径修补工程的接纳准则。

认可人士须安排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的认可独立实验所进行下述测试,并在移交视察前向路政署提交测试报告。

  1. 行人径和出入口行车通道地底下的路基物料的相对压实度须符合《一般规格》第6.81条的规定。
  2. 出入口行车通道地底下的路底基层物料的相对压实度须符合《一般规格》第9.48条的规定。
  3.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须符合《一般规格》第16.58条至16.62条的规定。
  4. 行车通道路面须根据《一般规格》第9.62条至9.65条进行沥青物料土芯抽样测试,而比率则为每500平方米或不足500平方米的面积取一土芯。
  5. 铺路砖的抗压强度须符合《一般规格》第11.82条至11.85条的规定。

3.3 供水接驳工程

a) 有关文件 这些指引必须连同《一般规格》2006年版本第22条一并阅读。
b) 喉管与配件 接驳水管必须采用以下适当的喉管物料︰
  1. 球墨铸铁管和配件须达BS EN545-2002级标准,及衬垫须达BS EN681-1.WA类型及BS EN545-2002的4.1.3条款。
  2. 低碳钢管和配件须达BS EN10224-2002及BS EN10220-2002级标准。
  3. 有内搪层镀锌管须具备聚乙烯或氯化聚氯乙烯内搪层(分别达JWWA K132- 1986或JWWA K116- 1987标准),而有关配件装置则须达JISB2301- 1988标准。
  4. 聚乙烯管PE80或PE100和配件须达有关的BS或WIS标准。

关于喉管和配件的供应,与上述BS或特定标准相等的其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亦可以获得接纳。所有食水及咸水接驳水管及配件必须采用以下物料:

食水源 咸水源
无遮蔽的 埋藏的 无遮蔽的 埋藏的
低碳钢 低碳钢 低碳钢 低碳钢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 球墨铸铁
有内搪层镀锌钢 聚乙烯 聚乙烯 (黑) 聚乙烯
c) 喉坑的阔度 敷设于地下不超逾1.5米深的喉管,喉坑阔度须为︰
  1. 喉管直径为DN100及以下者-0.45米
  2. 喉管直径(D) 超逾100毫米者- (D+ 2 x 0.225米)
d) 水管标记胶带 在沿着接驳水管之上,须铺放连续的水管标记胶带,并将印有标记的一面向上。水管标记胶带须如水务署1. 31号图则所示的样本。
e) 地下非金属接驳水管上面铺放显眼的警告胶带 地下非金属接驳水管除须铺放水管标记胶带外,还须沿管连续铺放显眼的警告胶带。胶带须按水务署1.37号图则(附件7)PDF 只有英文版所示,直接铺放于非金属接驳水管管身之上,加以固定,而印有标记的一面亦须向上。胶带的末端须外露于接驳三叉管阀井内,并须固定于阀井壁上,详情载于上述图则。
f) 回填喉坑
  1. 回填喉坑的物料,含水量须为最适当含水量的±3%。物料须不含黏土块,而所含石头亦必须能够通过20毫米的滤网,才属适当。
  2. 喉管对上300毫米范围内的填料,须以每层厚100毫米分层填放,并以桩锤压实,以便全部填料达到最少95%的相对压实度。
  3. 喉管对上300毫米以外范围的填料须分层填放及压实,以便︰
    1. 道路平整层150毫米范围内的填料最低限度具有98%的相对压实度。
    2. 其他部分则须有95%的相对压实度。
g) 止推座及锚定块 止推座及锚定块的设计须能抵受全部推力,并以20/20级的混凝土建造。
h) 清洗及消毒食水接驳喉管
  1. 须用含有石灰氯化物的清水来灌满全段接驳水管,进行消毒,水中的石灰氯化物浓度须不低于百万分之三十(30ppm)。
  2. 冲洗最少30分钟后,把喉管的消毒水冲走,然后再用食水冲洗喉管,直至水务署人员认为情况令人满意,才可进行最后接驳。

4. 支援及协助

有关本指引所述的各项安排,如在执行方面遇到困难,认可人士可向附件8 Word所列人员寻求协助。

5. 一站式货仓建筑牌照中心

效率促进组(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命名为效率促进办公室)成立的一站式货仓建筑牌照中心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启用。此中心负责接收与两层高货仓有关的建筑牌照申请及安排联合检验,详情请浏览效率促进办公室的网页:https://www.effo.gov.hk/tc/our-work/citizen-centric-services/one-stop-warehouse-construction-permits.html

渠务署
路政署
水务署

2008年2月

注:

1 在适当时,发展商须由认可人士代表执行有关工作。至于渠务接驳工程,这项条件适用于受《建筑物条例》管制的发展项目。
  2 挖掘准许证申请表格可从网址︰https://www.hyd.gov.hk/sc/service_enquiries/public_forms/index.html下载。表格填妥后须由发展商提交。
  3 申请准许证的人士必须首先向路政署提交以下文件,才会获得路政署发出挖掘准许证︰
(a) 就附近所有受影响的公用事业设施工程,提交协调计划;及
(b) 能证明公用事业公司不反对其申请的文件。

不过,即使其他公用事业机机过去3个月曾在拟施工地点附近掘路,申请者亦无须修订其建议的工程图则。如附近已在进行公用事业设施工程,或将会进行公用事业设施工程,申请者的认可人士便须联络有关公用事业机构,以便协调双方的工程,并在协调计划加以说明。

  4 发给公用事业机构传阅的信件样本载于附件3 Word,以供参考。
  5 尽早将工程建议提交水务署,以供查核是否符合水务工程的规定。有关建议必须符合水务工程的规定,才会获得批准,因此,水务署必要时可能要求重新提交建议。
  6 认可人士如对其工程施工质素有信心,可选择在进行步骤第11项的最后视察时,邀请水务署检查阀井。认可人士亦须确保能够适当地调校阀井盖的高度,而阀井内亦没有堆积沙石。阀井建造工程如有不妥,将会妨碍供水。